核心提示
在办理王某某祭祀引发森林火灾失火案时,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适用劳务代偿机制,让王某某以参与护林防火、植树造林等方式偿还自己的“生态欠账”。2024年秋季起,55岁的退休工人王某某加入了护林防火的队伍,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一同值守卡点,提醒过往群众不带火种上山、不随意在野外用火。
办案人:施吉全
职务: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检察官
怎样才能既让侵权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又兼顾其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这是我在办案时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时间回溯到2023年4月19日上午,王某某携带打火机与烧纸等前往其亡父的墓地进行祭拜。其间,燃烧的烧纸被大风吹散将地表大片干草引燃,虽然王某某立即进行了扑救,但因火势迅猛无法控制,最终蔓延至附近山林引发森林火灾。王某某在失火后报警并向公安机关自首,直至当日15时许火才被扑灭。经鉴定,过火总面积为259.5亩,其中林地面积228.8亩。
案件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审查认定:王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王某某投案自首、积极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因王某某的过失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应承担损害公益的侵权责任,刑事检察部门通过检察一体化机制将该案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我认为,王某某的失火行为导致194亩国家公益林、5.9亩地方公益林被烧毁,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经林业专家鉴定,王某某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5729元,王某某对专家意见无异议,但提出其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无力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针对其反映的情况,我多次前往王某某所在社区和其家中走访调查,发现王某某与其妻子均已退休,收入不高;王某某患有癌症,为了治病已经花光积蓄,且家中还有一子正在上中学,一家人没有稳定的居所,日常生活需要靠亲友接济,两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费用对王某某来说确实是一笔无法负担的巨款。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决定对王某某探索适用劳务代偿,以替代性修复方式修复受损生态。
为此,我专门走访征求了林业部门的意见,得到了林业部门的积极支持,双方参考王某某的劳动能力与本地的平均工资收入,共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劳务代偿方案。
在我的沟通协调下,王某某与本溪市溪湖区林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参与义务护林、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工作的协议》,协议规定其可以通过参与当地护林、野生动物保护等义务服务工作抵偿生态修复费用。
2023年12月15日,我院对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采纳了我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认可了我提出的以劳务代偿折抵生态损失赔偿的方案。因王某某身体状况不符合收监条件,他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此期间他积极履行协议,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参与防火点值守、巡山护林等义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