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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婚姻后离婚,一方索要彩礼钱,另一方该不该归还?高升人民法庭首次适用彩礼新规调解离婚涉彩礼纠纷案。
办案人:王英男
职务:盘山县人民法院高升人民法庭庭长
2022年6月,徐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而后,徐某赠送张某一枚钻戒。同年12月25日,徐某给付张某彩礼款12万元。12月26日,双方到某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约定次年3月举办婚礼。后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决定取消婚礼。2024年1月12日,张某以“三观不合、性格不合”为由起诉徐某离婚,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2万元及钻戒。
我在审理办案时了解到,徐某与张某登记后曾短暂同居,张某为筹备婚礼,购买用品消费5025元,双方的矛盾点主要集中在彩礼退还数额上。本案审理时正临近春节,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都过个安心年,我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就彩礼新规向双方当事人随堂普法。
“二位,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但超出给付能力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我还向双方当事人介绍,自2024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该规定就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规范。高额彩礼并不是婚姻幸福的保障,反而会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因此,应理性对待彩礼,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最终,经过我耐心细致的劝解,双方当事人回想起恋爱时的甜蜜时光,一致表示要好聚好散,不愿对簿公堂。张某同意扣除购买婚礼用品支出,外将彩礼余额及钻戒一并返还给徐某。至此,此案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