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打架这件事,不是“谁受伤谁有理”,因此,在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同时,如何实现法理情相融合,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也是检察官的职责所在。
办案人:马晶
职务: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
王某和任某同为本溪市某工矿企业的员工,王某是货车司机,任某负责车辆维修工作。2022年5月的一天深夜,王某因驾驶的货车出现故障,找到任某维修车辆。过程中任某多次命令王某为其递送修车工具,王某心存反感,与任某理论,言语间冲突升级,任某对王某进行辱骂并顺手抄起修车的撬棍打到王某脸上,王某报警后躲回到休息室。
任某见王某报警情绪更加暴躁,追至休息室一边辱骂一边殴打王某,王某被迫反击,双方厮打在一起。同事见状将二人分开,任某依旧不依不饶,手持修车用的重型接杆多次击打王某头部,将王某打倒在地。王某从地上爬起后,拿起地面上的铁棍进行防御,再次被任某用重型接杆打倒在地。王某倒地过程中,手中挥舞的铁棍打到了任某掌心处,造成任某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王某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溪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我重点围绕王某造成任某受伤的行为是否是在面临着现实紧迫风险下做出的、王某造成任某受伤的行为是意图防卫还是意图伤害这两方面审查卷宗材料。为准确还原案件事实,我一方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夯实证据,一方面反复回看案发现场视频,了解案发过程,并向证人复核案发前和案发时双方言语交流情况、冲突起因等,综合判断二人行为。
经全面细致审查,我认为,双方因琐事引发争执,任某率先辱骂并持械殴打王某致使矛盾升级。在王某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任某仍步步紧逼,反复持械击打王某头面部,致使冲突不断升级。王某在持续遭受暴力心存畏惧的情况下被迫持械反抗造成任某轻伤的行为,主观上具备防卫意图,行为上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经检察委员会研究,溪湖区检察院作出决定: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至此,该案已算办结,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认同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但我的担忧并未减少。二人对彼此的成见均很大,王某认为自己无缘无故被任某殴打受伤,任某应当承担医疗费;任某认为虽然是自己先动的手,但自己伤得更重,也很委屈。双方是同事关系,工作中交集颇多,如彼此间的芥蒂不解开,日后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冲突。
为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深度化解矛盾,彻底解开二人心结,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我多次对任某、王某进行释法说理,竭力促成二人和解。
“这事儿确实是我不对,大晚上被喊起来干活,有情绪,就把气都撒他身上了,最终搞得两败俱伤。”“这事儿我也有错,同事之间应该互相帮助、互相理解包容,报警虽然没错,但太伤感情,这事儿就此翻篇了。”最终,双方相互谅解,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