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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骗来的微信号卖了该当何罪?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张耀天 驻抚顺记者 江海峰 | 发布时间: 2024-01-23 10:01

  基本案情

  这是一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6月初至2020年12月17日,宁某组织、招用李某某、刘某某、姜某、赵某某、孔某某,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他人微信账号、登录密码、手机号码及支付密码等个人敏感信息,并将微信账号与原绑定的手机号码解除绑定,对微信密码进行篡改,使微信账号完全脱离原账号所有人的控制,再将上述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

  案件中,由宁某提供场所和电脑设备,由刘某某、姜某、赵某某、孔某某担任聊手。

  宁某首先从互联网上购买到大量欲免费领取网络游戏装备的QQ用户账号,然后将QQ账号分配给各聊手。各聊手与上述QQ用户进行网络聊天,通过固定话术获取对方信任,进而骗取对方的微信账号、微信登录密码、微信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与微信支付密码。

  而后,各聊手将骗取的微信账号与原绑定的手机号码解除绑定,对微信登录密码进行修改,再将骗取的微信账号和修改后的登录密码交给宁某。宁某将上述微信账号信息对外进行出售,并按骗取微信账号的数量和等级给各聊手分配提成。

  李某某在上述骗取微信号的活动中,受宁某指派对聊手骗取的微信账号信息进行汇总,并帮助宁某进行销售。

  法院判决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自然人的微信账号、手机号码、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承载了大量的自然人身份信息,具有区别于他人的属性,即在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故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上述信息一旦被泄露或者被非法利用,可能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可能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带来重大风险,故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的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以上行为构成法律所禁止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和非法买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6名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缴纳损害赔偿金。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一级法官孙健在撰写判决书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一级法官孙健在撰写判决书

  法官释法

  保护个人信息 网络平台承担重要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信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更具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遵循。

  《个信法》明确规定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拥有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申请转移权、补正权、删除权等权利。尤其针对敏感个人信息,《个信法》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随着互联网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互联网平台拥有海量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中承担重要角色。根据《个信法》相关规定,互联网平台应当做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及时更新平台防火墙技术,提升防御能力;加强平台内部管理,杜绝将平台掌握的个人信息与平台外部进行不正当交易;对严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举报后进行核实并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等,更好承担社会责任。

  “大数据杀熟”“用户画像”是涉及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的热点问题。《个信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大数据分析本质上是好的,它可以为不同的用户满足多样化的需求,解决他们各自的问题,当用户允许网络平台在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时,网络平台应当保证用户知情权,保证决策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杜绝“千人千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