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雇主高某雇佣杨某从事铲车作业,杨某驾驶铲车倒车时与徐某推行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判决,雇主高某赔偿了徐某经济损失8万元。高某履行判决后,提起诉讼,对杨某行使追偿权,请求全额追偿其已支付的8万元。
绥中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收到该案后,第一时间查阅了该案曾涉及到的生效判决,详细了解案情和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之后通过联系杨某,得知杨某有调解意愿,并不想对簿公堂。
案件承办人精心制定调解方案,研究雇主追偿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决定用诉前调解的方式为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案件承办人用通俗的语言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杨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经济损失32000元。
绥中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宝友
法官释法
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才有追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涉及两大问题:一是雇主追偿权如何能够行使;二是雇主追偿权的比例应当如何控制。根据民法典规定,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才享有追偿权。如果雇员主观上存在对侵权行为的故意,即意味着雇员的行为已不属于雇主意志所追求的工作目的,是雇员的个人行为,后果自然应当由雇员个人承担。
回归本案,雇员的重大过失表现在三点:明知自己不具备开钩机铲车的资质仍为之;缺乏安全意识;施工中对可能存在损害风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本案中,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按照追偿比例责任划分,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追偿的比例不应超过50%。本案雇主明知雇员没有资质,仍雇佣其从事铲车作业,本身存在选任、监督、管理上的过失。故此,在40%以下比例调解,最终雇员承担32000元的赔偿责任。此调解结果,兼顾了利益风险一致原则,是公允的,双方均表示满意并及时履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