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后,沈阳地区法院发出的首份《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我保证如实填写了《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如实回答各方当事人及法庭的询问。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拘留乃至刑事处罚。”这是案件双方当事人接到沈阳中院少家庭发出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后作出的保证。
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上诉案期间,该院少家庭法官赵楠楠发现,案件中涉及的共同财产类型较多,争议较大。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为最大限度查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同时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及未如实填报的法律后果,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法官说法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常常为家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多数夫妻离婚前存在长时间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易发生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查实当事人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还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体现了“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