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某等17名被告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作出公开宣判,对纠集者孙某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对其他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
古塔区法院受理孙某等8人强奸、敲诈勒索、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件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可能涉嫌恶势力犯罪,建议补充侦查,公诉机关补充认定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并追加起诉9名被告人、非法经营罪罪名及15起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分赃利诱、提供“笑气”吸食、威胁恐吓等手段,经常纠集其他10余名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孙某为纠集者,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恶势力团伙。孙某为满足个人私欲,以殴打、威胁、恐吓等方式强奸未成年少女、幼女5人11起;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暴力相威胁,组织、控制未成年少女、幼女5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到歌厅从事有偿陪侍;非法贩卖“笑气”。该团伙成员在纠集者孙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多次在锦州市、葫芦岛市等地以无证驾驶、饮酒驾驶人员为作案目标,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被害人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18名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1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等人多次有组织、有计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古塔区法院依法从快、从严审结该案,彰显了司法机关坚持重拳打击黑恶势力,坚定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