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郭霁阳 职 务:康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心心念念着某件商品,省吃俭用攒钱,等钱攒够了,便迫不及待地买回来。可如果买到手的商品质量有问题,很多人第一时间都会想退货,但退货可是一件麻烦事。最近,家住康平县的李建(化名)和张欣(化名)就遇到这个麻烦了。
李建和张欣都是农民,主要种植玉米,二人分别花10多万元在镇里的农机经销处购买了玉米联合收割机,本想走上致富之路,没想到,一切没有想象的那般美好。李建和张欣的收割机使用后不久,便频繁出故障,于是二人分别找到农机经销处要求退货,但是农机经销处认为收割机的产品质量没问题,不同意退货,双方就这样僵持了起来。
这一僵就僵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李建和张欣多次维修过收割机,但都没修好,无奈之下,二人先后来到法院起诉农机经销处。
开庭当天,农机经销处要求追加收割机生产厂家为共同被告,我宣布休庭,并依法追加收割机生产厂家为共同被告。按照正常审判程序,产品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需要由原告申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并由原告先期垫付鉴定费,如果原告胜诉,则由被告承担鉴定费;如果原告败诉,则由原告承担鉴定费。可一台收割机的鉴定费用高达几万元,以李建和张欣的经济条件,让他们垫付这笔鉴定费有一定的困难。
为了解决李建和张欣的现实困难,我决定加大调解力度,争取调解结案。在我的的努力下,原告二人与被告收割机生产厂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收割机生产厂家全额退回李建和张欣的收割机款,并赔偿二人各1万元的相关费用,收割机厂家将收割机收回,二人也撤回了起诉。
最终,庭外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拿到退款的李建和张欣连连向我致谢,看着当事人舒心的笑容,我也深感欣慰。
春节过后,农民朋友马上又要准备春耕了,希望通过此案给广大农民朋友们提个醒:在购买农资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不慎上了黑心经销商的当,一定要记得保留证据,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