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日前,凤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由监察委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国家公职人员挪用公款、贪污案。该案为凤城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调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也是丹东地区审结的监察制度改革后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该案从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宣判仅用时47天,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到2017年12月1日,丹东市成为在全国率先实现县一级监察委员会全部挂牌的地区。12月22日,刚刚成立的凤城市监察委员会对卞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调查,2018年1月24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对卞某决定逮捕,1月26日,凤城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卞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提起公诉,随后法院很快开庭审理此案。
经查,该案被告人卞某原系凤城市某保健院财会科长兼会计。2012年至2017年任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应当上缴门诊收入共计人民币675万余元,用于购买“黑彩”及偿还高利贷本金及利息,构成挪用公款罪。2017年12月,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政账户现金99.95万元及部分门诊现金收入5.5万元,共计105.45万元予以隐匿,构成贪污罪。2018年2月7日,凤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卞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该案的依法审结,标志着凤城市已经有效构建司法职能与监察职能之间的配合衔接机制。
据了解,该案开庭审理前,凤城市法院在立案送达、合议庭组成、审理时限把控等方面进行周密部署,加强与监察委、检察机关沟通、协作,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情况。庭审中,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针对法律适用、程序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并对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折抵刑期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