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渐暖,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氛围正浓,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近日当庭宣判一起双一流高校诉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司法裁判明确高校知名校名简称的知识产权属性,果断叫停“搭便车”式侵权行为,为市场主体划定合规红线。
脱钩不更名
科技公司执意“蹭名校”
涉案高校为教育部直属“双一流”重点高校,其专属简称经长期使用,已在社会公众中形成唯一稳定对应关系,成为学校核心无形资产。涉案科技公司最初由该校下属企业独资设立,名称中沿用高校简称;后经股权转让,企业与高校彻底脱钩,双方再无股权、隶属关联。
即便高校多次发函要求该公司停用简称并更名,该公司仍拒绝配合,持续在企业名称及对外宣传中使用涉案简称,刻意攀附名校商誉,极易造成市场混淆。
司法明边界
三大利好划定保护红线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涉案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商业宣传中使用高校简称,30日内完成名称变更(新名称不得含易混淆字样),并赔偿高校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1万元。
该案明确三大法律要点:一是高校知名简称非通用词,与高校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属核心无形资产;二是股权脱钩即终止校名使用权限,符合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要求;三是商事合同列明企业名称不构成默示授权,权利人发函维权即明确否定侵权行为。
诚信守底线
共建公平市场环境
“取名宣传守规矩,不攀附、不蹭商誉!”法官结合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提醒,市场主体与高校终止合作、股权脱钩后,应及时清理含高校名称、简称的标识,合规经营;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标识,需承担法律责任。
下一步,鞍山法院将持续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引导全社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法治力量护航创新发展,共筑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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