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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穿透信息壁垒 为服刑人员扫清减刑障碍 精准监督纠正“汽车登记乌龙”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崔照明 高宁 本报记者 江海峰 | 发布时间: 2026-04-21 13:19

  核心提示

  一条登记错误的机动车信息,竟成了服刑人员的减刑障碍。面对法院反馈的“名下有财产”与服刑人员“确无履行能力”的矛盾,近日,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启动精准监督程序,联动多部门核查真相,纠正执行误区,为服刑人员扫清减刑障碍。

  一纸反馈

  减刑之路遇“拦路虎” 

  2021年2月,陆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之后在抚顺某监狱服刑。2025年11月初,河北地区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在与服刑人员陆某进行例行谈话时,一句不经意的辩解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检察官,我真的没有财产可以交罚金,名下也没有汽车,我自己的那台破摩托车早已卖掉,卖的钱都用在了生活开销上,怎么还说我有财产?”陆某语气里的无奈和不解,让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异常。

  收到线索后,河北地区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办理此案。2025年11月底,办案检察官远赴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走进陆某的家中,开展实地走访。其家庭极度贫困,两个孩子还未完成学业,90多岁的母亲体弱多病,常年服药,检察官在与其妻子面对面沟通中了解到,陆某名下无任何车辆。

  然而,法院反馈的《关于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复函》明确标注:“被执行人陆某名下登记有汽车一辆,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对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服刑人员,?一般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进而?不予减刑、假释?。一边是法院执行系统里白纸黑字的“财产线索”,一边是服刑人员声泪俱下的“喊冤”。这辆“登记在册”的汽车,如同一块巨大的绊脚石,横亘在陆某的减刑之路上,也让案件的办理陷入了僵局。 

  穿透迷雾

  精准调查寻真相

  这究竟是陆某为逃避财产刑履行而编造的谎言,还是法院登记信息有误?驻监狱检察室的检察官们没有轻易下结论。他们深知,财产刑执行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必须慎之又慎。河北地区检察院决定启动监督程序,多维度推进线索核查工作,对这起“汽车疑云”展开调查。

  2026年1月中旬,检察官首先前往抚顺市车辆管理所,同步请求协查陆某在广西防城港市的车辆登记信息,并向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查函,开展跨区域信息联动核查,对陆某名下车辆进行再次确认。1月下旬,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核查后,回函称:“陆某在我辖区其名下有桂P牌照轻便摩托车一辆。”检察官深知,仅靠车辆登记信息不足以认定该财产对减刑的影响,需结合实际权属、使用情况综合判断,监督核查必须更细致、更扎实。

  2月初,检察官前往我省某法院,再次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深度核查。核查期间,检察官多次前往抚顺某监狱,与陆某本人谈话核实情况,陆某始终坚称:“名下并无汽车。”陆某所说与法院登记信息呈现明显反差。

  3月初,检察官再次奔赴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向陆某妻子求证,其妻子仔细回忆称:“2024年5月,由于生活所迫,已将那台摩托车以300元卖掉。”检察官又辗转当地车行,找到买车经办人进行核查,还前往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取完整档案,最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陆某名下仅有一辆轻便摩托车,但陆某妻子卖车时未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销户,故显示其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实际已无权属。

  由于法院登记信息有误,错将桂P牌照轻便摩托车登记为汽车,使这辆“名义财产”错误地认定为“可供执行财产”,导致陆某被误判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亮剑监督

  扫清障碍促公正

  查明事实后,河北地区检察院认为,陆某并非恶意逃避财产刑,其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属实。若因此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将直接影响其合法的减刑权益,这显然有违公平正义。

  4月初,检察官再次前往我省某法院,提交详实的调查证据并充分沟通,法院全部采信检察机关核查结论。

  近日,法院向抚顺市某监狱重新出具《关于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复函》:确认陆某实际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这场历时5个月、跨越多地、往返数千公里的监督核查工作圆满收官,陆某的减刑也不再受财产刑问题的制约。

  得知这个消息后,陆某向办案检察官激动地说:“感谢检察官帮我查清了真相,让我看到了改造的希望。我一定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这起‘汽车登记乌龙’的案例,折射出司法实践中‘登记信息与实际权属’不一致的问题。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不仅纠正了个案偏差,更推动了‘信息壁垒’的破除,也避免了服刑人员错失减刑机会。”河北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于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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