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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曹佳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5-10-09 09:55

  为更好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3起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彰显司法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态度。

  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一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无任何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减肥胶囊,经过二次封装后,在家中通过微信多次向毛某、沙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300元。经检测,该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元,五年内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行业。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因可能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而被禁用。本案中,被告人将明令禁止的成分加入食品中,其行为不仅牟取非法利益,更直接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对此类案件的严肃惩处、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旗帜鲜明地表达了法院对食品安全犯罪予以坚决打击的态度。

  黄某某销售有毒有害咖啡一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丈夫李某(另案处理),利用速溶咖啡掺入西药右美沙芬成分制作加工成“上劲咖啡”向多人销售,销售金额达27218.88元。经鉴定,在黄某某、李某销售的案涉咖啡中检出右美沙芬成分。经论证,案涉咖啡中添加化学处方药右美沙芬,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218.88元,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81656.64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典型意义

  右美沙芬作为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按剂量使用。本案被告人将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典型的食品药物化。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更是触犯了刑法。同时本案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成功适用了支付销售额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这一规定。用高昂的经济惩罚对潜在的不法分子形成强大威慑,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发生。

  史某某、才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一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至9月,被告人史某某、才某在明知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仍通过微信、物流发货的方式共同对外销售,获利1200余元。2024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史某某住所和车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此类保健食品。经鉴定,史某某、才某销售的案涉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才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二被告违法所得1200元,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7170元。

  典型意义

  西地那非作为处方药,被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本案的审理,让公众清晰认识到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法律禁止保健食品宣传治疗功效,更禁止添加任何药物成分。同时警示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前应核实其是否具有“蓝帽子”保健食品标志等合法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