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社

火锅食材小案较真儿有必要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驻阜新记者 黄硕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8-22 10:02

  核心提示

  宋某经营火锅食材生意,按照约定向火锅店供应食材,但火锅店雇员张某却未按时向宋某全额给付货款。火锅食材本就是小本生意,张某却拖欠剩余货款2000元。多次电话催要无果,宋某起诉到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将司法的温度融入每一起“小案件”的办理中,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信可见,让司法温暖的阳光照进人民群众的心田。

王晓佳

  办案人:王晓佳

  职务: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合议庭庭长、一级法官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常想,司法的温度该如何体现?或许就藏在每一起看似微小的案件里。今天我想分享一起标的仅2000元的货款纠纷案件,谈谈审理“小案件”的心得体会。

  去年,我受理了宋某起诉火锅店的货款纠纷案。案情不复杂:宋某给火锅店送了一年半食材,最后2000元货款没结清。可火锅店老板说,对接的雇员张某已经离职,货款早给了张某,该由宋某找张某要钱。

  阅卷时我就明确,不能因为“标的小、金额少”就简化流程。这2000元对宋某是生计,对火锅店是诚信,对法院则是守护公平的责任。案件的关键很清晰:宋某到底是给谁送货?收货行为算不算火锅店的行为?

  审理中,我重点围绕法律关系展开调查。被告坚持已向张某付款,应由张某承担责任。但我通过梳理证据发现,一年半的交易中,张某始终以火锅店名义订货、收货,送货单上的地址是火锅店,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交易对象为火锅店,结款凭证的付款方也多是火锅店账户。这些细节足以证明,张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与宋某形成买卖关系的是火锅店。

  最终,法院判决火锅店支付剩余货款。判决书中,我详细阐释了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买卖关系的主体。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履行完毕。不久前,宋某送来锦旗,上面“明察秋毫算细账,人民法官显担当”的字样,让我深受触动。

  在法院,这样的“小案件”每天都有:几十元的网购退款、几百元的劳动报酬、几千元的邻里赔偿……它们标的不大,却关乎百姓生计。处理这类案件,既要查清事实,更要走进群众心里。我们不仅要帮当事人讨回公道,更要通过案件发现社会治理中的漏洞,比如此案中火锅店的管理问题,让司法兼具力度与温度。

  基层法官的日常,就是在这些“小案件”中践行司法为民。每一起案件都承载着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是我们坚守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