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原告在设备制造合同纠纷胜诉后获赔500余万元,但执行阶段发现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终结本次执行。原告提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经法院严格审查依法驳回。案件看似走入死胡同。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重要意义。在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后,依法高效查封冻结了被告两股东的股权、房产等财产,推动双方迅速达成一次性支付380万元的和解协议。这不仅挽回了原告重大损失,也验证了“以保全促调解”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性。
办案人:李忠
职务: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这个案子源于一场设备制造合同纠纷。原告辽宁某设备制造公司在承接外部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后,将部分设备制造委托给了被告河北某公司。原告不仅支付了50万元加工费,还提供了部分制造原材料。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设备发货日期。但被告因自身与第三方存在租赁纠纷,未能按期发货,给原告造成高达5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并最终胜诉。
胜诉只是第一步。进入执行阶段后,我院执行法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告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我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原告随后尝试通过法律程序申请追加被告公司的两位大股东为被执行人。经我院执行法官严格审查法律事实,确认其不符合法定追加条件,只能依法裁定驳回了这一申请。案件至此似乎陷入僵局。
转机出现在原告对驳回裁定不服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我意识到,若按常规流程进行判决,即使原告再次胜诉,也很可能因被告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重回执行难的困境。必须另辟蹊径!我果断调整思路:能否对股东个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此施压促使其主动寻求解决办法?我决定尝试“以保全促调解”策略。
在执行局的紧密配合下,在原告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后,我院依法迅速对两位大股东名下价值相当的股权、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
效果立竿见影。保全措施精准触动了关键点。两位股东因个人主要财产被有效控制而切实感受到压力,立即转变态度,主动表达了协商解决的强烈意愿。这正是推动调解的最佳时机!我抓住机会,积极主持调解工作,引导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在法律的压力和解决问题的诚意下,协商进展迅速。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380万元!达成协议后,原告也信守承诺,及时申请解除了对股东财产的保全措施。
从500万元的损失悬而未决,到380万元和解款项最终落袋为安,这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此案的成功化解有力证明了“以保全促调解”是破解涉企执行难题、实现双赢和解的有效路径。我们银州区法院将继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智慧,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坚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