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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办案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刘冠男 本报驻本溪记者 刘妍 本报记者 邵小桐 本报驻营口记者 齐岚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5-26 08:47

  “请神上身”的“大师”落网记

  核心提示

  贪得无厌的“大仙”贾某,以“请神上身”的骗人手段为滕某“治病”,贾某一而再再而三地诈骗财物,最终落入法网。近日,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结由公安机关移送的贾某诈骗案,并依法向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马晶

  办案人:马晶

  职务: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

  走在街上,与你擦肩而过的人自称“大师”,能帮你祛病消灾,你会相信他吗?近日,我办理了这样一起“大师”诈骗案。

  “‘红孩儿’就喜欢你这块手表,我且问你是否愿意舍给他?”

  “表是表,钱是钱,你还得拿60000元钱来!”

  贾某原为某寺庙勤杂人员,务工期间谎称能“驱邪治病”,结识了溪湖区居民滕某,离寺后以“看事”为由骗钱敛财。

  2021年,身患慢性病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滕某在深感无助的情况下联系贾某寻求帮助。贾某趁机吹嘘能“请神上身”治病,虚构多个治愈案例,诱导滕某对其“法力”深信不疑。

  此后,滕某多次联系贾某为自己“施法”治病,其间,贾某表现出怪异的言语和形态,自称“红孩儿”上身,每次都向滕某索要一些财物作为“香火钱”。

  多次给付“香火钱”的滕某将此事告知家人后才意识到被骗,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将贾某抓获后,以诈骗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案件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后,我着重从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补强证据链条,明确贾某“请神”行为的虚构性,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另一方面,积极向贾某进行释法说理,耐心普及法律法规,阐述其行为的危害性。

  起初,贾某坚称自己的确能帮人“请神”治病,最终,在充足的证据面前,贾某承认了自己的诈骗行为,向被害人滕某退还诈骗财物,并取得了滕某的谅解。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日前,溪湖区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采纳了我院指控的罪名,以诈骗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

  在此,我也想通过此案提醒大家,“大仙”们往往受贪婪和私欲驱使,抓住人们病急乱投医心理,利用封建迷信伎俩,披着治病救人外衣,行诈骗之实。路遇“大师”,要时刻牢记保持清醒的头脑,相信科学,远离诈骗陷阱。


  小案快办:6小时人赃并获

  核心提示

  以为老旧小区没公共视频就能偷快递?这次栽在居民自家门铃上了!近日,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友好派出所破获一起盗窃案——嫌疑人郭某因一时贪念顺走价值500元的快递,却换来7日的行政拘留。

徐子昂

  办案人:徐子昂

  职务: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友好派出所民警

  几天前,家住老旧小区的朱女士正要出门取快递,却发现门口空荡荡的。价值500元的包裹不翼而飞,焦急中她想起刚装不久的可视门铃——正是这个“家门口的守卫”,完整记录了嫌疑人的一举一动:一名头戴鸭舌帽的男子路过时突然停下,弯腰查看快递单,1分钟后折返,左右张望后迅速拎起包裹转身离开。

  全程仅60秒,但门铃清晰拍下了他的面部特征。

  “真没想到自家门铃成了破案关键!”

  朱女士事后感慨,这个曾被她当作“防推销”的小设备,如今成了守护财产的“电子眼”。

  接到报警后,我们民警立即开启“民生案件快办”模式,抵达现场后,同步调取门铃视频并上传至综合指挥室。

  3小时内,视频研判岗通过步态分析+轨迹追踪,锁定了嫌疑人郭某。

  6小时内,在郭某家中人赃并获,被盗快递被完好无损追回。最终,郭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事后,郭某十分后悔。“当天去楼上要账没找到人,下楼看见放在门口的快递就拿走了,根本没想到会被拘留。”

  在这里我们想提示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两年内盗窃公私财物3次及以上,将会被认定为“多次盗窃”,从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盗窃罪。

  同时,我们也建议,如果条件允许,家门口装上“电子哨兵”智能门铃等设备,既能震慑不法分子,又能留存关键证据。贵重物品选择代收点或预约配送时间,避免长时间露天放置。发现物品被盗立即报警,哪怕案值小,公安机关也会全力追查。


  走进庄稼院断案“小毛道”

  核心提示

  0.6米宽的“小毛道”是否被占用,引发相邻权纠纷,原本乡里乡亲的村民,却在时隔20多年后矛盾升级复杂化。已划入庄稼院的“小毛道”和新预留的“小毛道”,怎么“断”?法官进村!通过组织原告和被告双方模拟通行,进行“阳光”审案,使原、被告心服口服。

李侗宸

  办案人:李侗宸

  职务: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汤池人民法庭四级法官助理

  这是一件很有代表性的“庄稼院纠纷案”——日前,我配合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汤池人民法庭庭长滕丽对原告崔某庆诉被告崔某学排除妨害纠纷案进行审理。相邻权纠纷中,排除妨害纠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存在当事人关系复杂且矛盾长期化、举证困难等问题。

  经庭审查明,原告崔某庆与被告崔某学系同村村民,原告家耕地与被告家相邻。2024年秋收前,崔某庆以崔某学将耕地旁“小毛道”划进自家院内,主张其占用村集体“小毛道”,导致其无法通行,严重影响秋收进度,遂诉至汤池人民法庭要求排除妨害、恢复道路原状。被告崔某学辩称,1997年被告就已经将“小毛道”划入院内,且在院旁预留了同样宽度的道路,可供村民日常通行。且原告可通过相邻田埂绕行完成秋收。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我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实质性妨害,以及司法如何平衡私权保护与村民自治的界限。

  案件受理后,我带领审判团队赴争议地块进行现场勘验。经实地测量,被告确实将曾经的“小毛道”划入自家院内,但在院外边界重新预留了0.6米宽的“小毛道”,经其他村民证实,原“小毛道”宽度也在0.6米左右。通过组织原、被告双方模拟通行,确认原告可经现有“小毛道”正常通过。另外,我又带领审判团队在耕地其他区域,发现可通行到耕地的其他道路,且耗时并未增加很多。庭审中,原告虽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小毛道”划入被告家的证据,但未能提供因道路受阻导致无法到达耕地秋收的证据;被告则出示房产证,证实该“小毛道”已经合法划入院内超过20年。

  鉴于双方之间的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双方满意的调解意见,审判团队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权利人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纠纷。本案被告行为虽客观上改变了道路使用形态,但未造成原告通行权的根本性丧失;另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合上述情况,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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