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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首例运输车辆超载案宣判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孟锦阳 通讯员 苏丹 | 发布时间: 2017-03-20 10:17
  本报讯 核定载客41人的大客车,驶出客运站后,沿途 “捡”了不少乘客,行驶至朝阳县李家湾大桥附近被交警拦截,经核查,超员40人,属于严重超载。3月16日,朝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将客运车辆严重超载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围以来朝阳市首例案件。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身为乘务员的被告人梁某某(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指使弭某某(驾驶员)停车并揽客上车,当车辆行驶至朝阳县李家湾大桥西侧时被朝阳县公安局杨树湾派出所民警截停控制,后被赶到现场的朝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交警处置,该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为41人,实际载客81人,超员40人。被告人弭某某、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人弭某某、梁某某认罪并悔罪。法庭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弭某某、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二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朝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刘玉丽提示:不单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严重超载的并且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违反相关规定,同样可以构成犯罪,通过本案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此条款进行了修改,有几种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