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观察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周年。一年间,这部被各方关注的法律摁住了很多“疯狂”的拳头,为弱者“撑腰”,却也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到现实的困难和问题。

市民领取《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手册
我省开出首张
人身保护令的前后
沈阳人张娟(化名)是我省首张人身保护令的“获益者”。
2016年3月29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的辽宁首张人身保护令,时任法院民四庭庭长李航、法官崔晓东向被申请人张娟的丈夫李某送达了这张人身保护令(2016辽0105民保令1号)。
保护令上写明:禁止李某对张娟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他骚扰、跟踪、接触张娟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被申请人李某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3月8日,记者采访到办案法官崔晓东。他感慨地说,是人身保护令救了张娟。
张娟和李某都是80后,两个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小日子一度过得不错。后来李某多次以捆绑、殴打、谩骂等方式对张娟实施家暴。2015年,张娟到法院起诉离婚。
崔晓东法官告诉记者,当时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出台,按照通常审理离婚案件的做法,法院都会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尽量做调解工作,劝说当事人维系感情,并且会驳回起诉。就这样,张娟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了。
半年后,张娟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样的举动换来了李某对其更加疯狂的伤害。
2016年3月15日,在被连续殴打、谩骂三天后,心灰意冷的张娟从四楼家中跳下。李某没有将张娟马上送医,反而是抱回楼上继续殴打,用胶带勒她的脖子。直至张娟的身体实在坚持不住时,才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生诊断,张娟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在医院治疗期间,李某又多次到医院骚扰张娟、辱骂医生。
万般无奈下,张娟及家属向沈阳市皇姑区妇联提出救助。区妇联意识到这是非常严重的家暴事件,情况十分危急,当即与皇姑区法院取得联系。
3月25日,皇姑区委政法委召开由区妇联、区法院和驻地公安派出所参加的反家庭暴力维权联席会议,就如何发挥职能、依法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权益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崔晓东告诉记者,毕竟以前没开具过人身保护令,在没有任何经验的前提下,法院邀请区妇联、申请人张娟及被申请人李某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派出所及申请人报警的派出所的相关负责人,在一起进行商谈,共同研究制定方案,并在第一时间将被申请人李某找到法院,对其实施家暴的行为进行教育。
法院根据申请人张娟的陈述及公安机关记载材料医院病情介绍单、皇姑区妇联出具的《为申请人出具人身保护令的意见》等相关材料,认定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风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
李某受到震慑,没有再对张娟进行任何家暴行为,张娟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2016年7月,经法院判决,张娟与李某离婚。
沈阳市皇姑区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部长刘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去年冬至的时候张娟回来看过我们,她的精神状态看起来还不错,现在已经找到了新工作,对任何人都不再提起这件事,彻底与过去画上了句号。但是还没有找男朋友,让时间治愈一切吧。”
改变“法不入家门”
说起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崔晓东法官认为,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治社会进程中的一大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家庭文明程度迈向新台阶的重要转折点。
“特别是通过反家暴法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于缓解家庭暴力中受害方的受害程度,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崔晓东说。
还有一组来自皇姑区妇联的数据统计:在反家暴法实施的第一年,皇姑区妇联共受理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32起,较往年相比呈上升趋势。
“以前来找我们的,就说自己挨打了或者要离婚。现在来找我们的当事人,来了之后就明确说自己被家暴了。而且现在被家暴的不仅限于女性,只是男性被家暴的比较少。”刘池说,“我们希望受害者能在受到家庭暴力后及时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对家庭暴力勇敢地说不。因为家庭暴力有第一次就可能有第二次。”
皇姑区法院民四庭庭长戴春荣从事审判工作近30年,其中从事审理婚姻案件十多年。她认为反家暴法对保护离婚男女的合法权益作用很大。
戴春荣向记者讲述了自己30年前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当时有两位70多岁的老人,老爷子心眼小,总是怀疑自己的老伴儿有外遇,经常出手打她。老太太忍受不了,就到法院起诉离婚。开庭时老爷子表示不愿离婚,作为法官的戴春荣也没办法,只能告诉男方别再打人。案件驳回后半年,老太太再次提出离婚,后来这个案子因老爷子突发心梗去世而撤诉。
戴春荣说,没有出台反家暴法之前,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遇到有家暴行为的,只能批评教育和劝解,没法用法律对施暴一方进行约束。如今有了反家暴法,如果当事人有家暴的证据,法院就可以出具人身保护令;如果施暴方违反保护令,可以对其进行拘留或罚款。法院还可以认定其中一方有过错,那么在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就直接判决离婚,而不再驳回起诉。这是对被施暴方最好的保护。
戴春荣说:“在有些家庭中,男人觉得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反家暴法出台前,警察也不太爱管这些事,认为这是别人的家事,公权力不方便介入。但现在不同了,只要当事人报警,公安机关必须管,而且根据情节还得决定是否作出告诫书。可以说,反家暴法对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在反家暴法实施的第一年,全国法院共发出498份裁判文书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

社区开办“温馨港湾服务站”力求减少家庭暴力
误解以及现实的尴尬
这一年间,对人身保护令的误解以及在实施过程中的尴尬和难题也同时存在。
皇姑区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关然表示,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当事人申请保护令不只覆盖诉讼阶段,无需依附离婚诉讼,涵盖了诉前、诉中等时间段,属于事前救济和事中救济并举,具有较大的自由选择度。“有些人认为只要对方打了自己一下,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更加倾向于离婚诉讼的前后。”
2016年10月,皇姑区法院受理了申请人陈某诉被申请人韩某人身保护令一案,申请人陈某诉称,被申请人韩某于2014年4月与其发生口角,用手推在其胸口上,申请人陈某去医院看病,没有明显外伤,报警后派出所没有对被申请人韩某进行处理。法院调查了解到,两个人都是70多岁,被申请人韩某系脑血栓患者,平时坐轮椅生活,事发当日,韩某因觉得陈某回家晚了点,两人发生口角,就推了陈某一下,此外韩某没有对申请人陈某进行其他的家暴行为,该案件情节不具备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申请人陈某没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经法院解释后,申请人陈某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关然建议,如果家庭成员发生家暴,但不想离婚的话,最好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的告诫书也可以起到约束施暴方的作用。
和误解相比,现实的尴尬才是人身保护令真正需要面对和解决的。
以皇姑区妇联的数据为例,一年接到32起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但由于种种原因,起诉至区法院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只有张娟这一例。
而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现有资料显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实际发放数量有限。
来自上海市妇联的统计——2016年上海治安系统涉及家暴的接警数量将近3000件,但截至2016年11月,公安机关仅开具44份告诫书;全市法院系统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06起,其中受到支持的只有35起。
2016年,北京市房山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收案2177件,其中一方主张存在家庭暴力情况而导致离婚的案件约占30%,而抽样调研1156件案件,只有42件案件的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出具证据的案件数为19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数总计为71件,但是只有1件申请人身保护令。
“关上门的暴力”成为举证的绊脚石
造成这种尴尬现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在作祟。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芳表示,受传统观念影响,很多当事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没有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今年初,沈河区法院曾有一个案件,当事人的儿子对父母及亲属经常施暴,当事人到沈河区妇联寻求帮助,妇联向法院进行咨询,法院表示可以受理申请人身保护令,但后来当事人却没有了下文。
而最大的难题还是在于“举证难”和“认定难”。皇姑区妇联曾接待过一位叫刘悦(化名)的当事人,当时她找到妇联的工作人员,称自己的老公不仅不工作赚钱,还向她要钱,如果不给就会对其进行殴打。“她来找我们时神情很恐慌,整个人都在发抖。也给我看了他老公威胁、恐吓她的短信,说要杀掉她身边的人。不过刘悦身上没有明显的外伤,我们也不好下定论。”皇姑区妇联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后她曾与刘悦联系,没想到对方表示自己太害怕了,要先逃离她老公,现在已经在外地打工生活。
因为家庭暴力存在于家庭内部,是“关上门的暴力”,这不免给家暴行为的实施蒙上一层保护膜,不可避免地造成举证难、认定难的问题。
“关上门了谁都不知道,有些受害者可能就默默忍受了。有些受害者可能因为手机被抢走,或者伤情严重导致自己无法及时报警。如果无法及时报警,就可能会给公安机关后续的认定方面造成一定的困难。”皇姑区妇联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还有受访者表示,冷暴力是持续性的精神上的暴力,所以冷暴力也较难举证和认定;也可能存在施害者给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后潜逃的情况;或者受害者说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警察发现其身上有轻微的伤痕,施害者也不承认自己施暴行为,这样的情况公安机关可能也比较难认定。这些都可能成为认定施害者是否进行了家庭暴力行为的绊脚石。
作为法官,戴春荣的观点更加直接,她认为目前家庭暴力案件在诉讼中存在普遍困境,其直接原因在于受害方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能达到认定标准。
“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远低于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率,因此,申请人取得法院裁定的保护令,不仅能够免受暴行,同时增加了离婚、侵权等诉讼中权益维护的砝码。保护令由司法机关作出,具有很高的可信度和约束力,可转化为诉讼证据直接使用,改变了当前家庭暴力纠纷案件中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促进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如此看来,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更加能保障受害者人身安全的护身符还面临着诸多考验;让这种“关上门的暴力”彻底地暴露在阳光下、接受法律的约束还任重道远。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在社区设立“家庭暴力庇救站”帮助家暴受害者
联动破解“单打独斗”局面
尽管遇到了各种难题,但记者在采访中也欣慰地发现,各个部门正在共同发力解决问题。
皇姑区法院与区妇联共同联合,指导当事人举证及保护权益的行使,对出现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指导当事人收集家暴案件的证据及方法,受伤后到医疗机构诊治时,告诉医生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申请人要把报警记录提供给法院,法院结合申请人的病志、报警记录等证据,以便法院认定家暴事实的存在。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专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针对妇女维权,有效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的作用,该庭指派专人定期与区妇联建立沟通、交流联系点,及时掌握区妇联接待的有关反映家暴案件的情况,及时配合区妇联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宣传及调解工作,指出家暴行为对家庭生活造成的危害及实施家暴行为的违法性。
最近该庭重新组合“妇女维权合议庭”,重点审理涉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及妇联转交材料的相关案件,对已经起诉的案件,法院将快速审理,依法作出裁决。加大对保护令的适用,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保护令的作用,加强反家暴案件的宣传力度,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与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配合,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指导广大妇女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对家暴者起到震慑作用。
戴春荣表示,人身保护令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问题,但法院通过行使公权力的方式,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必将为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法治的权威起到重要作用。
反家暴法亟须落实细则
在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代表和委员也将目光投向反家暴法,并献言献策。
据《法制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秀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进一步解释,如保护令的证明标准问题,建议与一般案件审理中认定家暴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别,并对反家庭暴力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她还建议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全面介入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建议实施意见就以下内容作出规定:规定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程序和具体要求,如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做好记录等;规定公安告诫制度的具体流程、内容、告诫书的样式、如何监督、查访,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就配合法院、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作出规定,如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配合民政部门救助安置受害人等。
她同时建议民政部制定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意见。陈秀榕委员说,实施意见应就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庇护场所,开展家庭暴力庇护工作作出规定,并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做好强制报告工作。同时,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就长期从事妇女儿童问题研究,致力于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也对媒体表示,要构建和完善多机构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方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公安部制定警察全面介入反家暴工作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制定落实反家暴法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制定落实反家暴法的指导意见。卫生部门应建立医疗干预机制,制定对家暴受害者的接诊、处置、转介流程,及时出具诊断证明,为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证据。全国妇联制定反家暴的具体协调机制,建立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的机制,并结合妇联工作的特点加强反家暴的预防和直接服务工作。同时,还要加强普法力度。

3月7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向咨询者解答反家暴法的问题
【相关链接】
我省社区(村)反家暴组织网络实现全覆盖
2016年,辽宁大力宣传培训反家庭暴力法和我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落实推动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
为此,省妇联、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辽宁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并建立了通报制度;省检察院建立妇女儿童专案组或女检察官公诉组;省妇联联合省高院在全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在基层法院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聘请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民政部门建立了受暴妇女救助制度。此外,我省还建立了五级信访投诉受理网络,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方便、快捷地为妇女提供咨询服务、心理疏导、婚姻关系指导等服务。
目前,我省反家庭暴力社会化工作格局已基本形成,全省各地反家庭暴力工作成果显著。省妇联、省公安厅选择沈阳、鞍山、本溪三市开展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示范市创建工作,以项目化运作方式,在三市500个社区(村)开展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进社区(村)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社会知晓度。
沈阳市构建了预防教育、危机干预、跟踪服务、联动协作、目标考核的反家暴五大工作体系,并下发了我省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大连市通过购买服务,签约专业律师事务所,每周一天由执业律师到市妇联信访窗口,以定时预约的方式为来访妇女免费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辽阳市妇联在全市城乡建设20个标准化妇女维权示范站(家暴110报警站)。
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70多个家暴庇护中心,在派出所和社区(村)警务室分别设立了家暴投诉(报警)站和投诉(报警)点,带动全省建立社区(村)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12110个,实现全省社区(村)反家庭暴力组织网络覆盖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