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内容泛滥 推销三无商品
仿佛一夜之间,网络直播平台便如雨后春笋般蓬勃生长,异常火爆。记者发现网络直播中常常附带出现产品广告,其中不少涉嫌虚假广告,一些直播平台的主播们甚至将低俗、色情广告插播其中。不仅如此,网络直播数据造假也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
直播行业到底有多火爆
据媒体报道,目前,中国在线直播平台接近200家,用户达到2亿人,市场规模达到约90亿元,2016年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直播元年”。
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网民总体的45.8%。
《2016中国电商红人大数据报告》显示,预计今年“网络红人”产业产值接近580亿元,已远超去年全国440亿元的电影总票房。
但是,随之而来的直播乱象也给“遍地开花”的直播行业蒙上了一层“阴霾”。
色情广告变化多端泛滥直播平台
近日,记者体验了几家直播平台,发现不同程度地存在色情广告内容。有的是以刷屏弹幕的方式呈现,有的是以注册ID的昵称呈现,甚至有的通过给主播送礼物让包含色情广告的ID一直呈现在观众面前。
堂而皇之的色情广告已经对用户的观看体验造成了影响。色情广告充斥直播屏幕的情况存在已久,平台采取的措施也基本一致,通过平台超管和房间的房管来对这些账号进行封禁,可显然仅仅依靠人力是无法战胜这些有组织的“专业”团队的。
“现在的广告非常狡猾,全部都是通过程序自动发布,并且广告内容也包含异体字、特殊符号、借代等各种变形变换,普通的系统很难识别出来。”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有的广告往往内容很正常,却把广告信息隐藏在ID里,系统不仅会检测用户发布的内容,同时也会检测用户的ID,从根本上来识破这些广告。
1块钱买来1.5万名“高级粉丝”
观众数量造假已经成为直播行业的一个“公开的秘密”。网络直播通过刷单机构可以把自己逐步刷成“网红”。
近日,记者在淘宝网上以“直播+人气”“直播+粉丝”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看到一个销量靠前的商家提供了3种首单优惠体验,分别是“1元=1.5万高级粉丝”“8元=13000包次人气”“1元=5000包天人气”。
如果花更多费用,38元还可以包上地区热门榜单,98元包全国热门,则可以登上主播的排行榜。有商家卖得更便宜,“25元上地区热门,70元上全国热门”。刷人气还可以按包天、包周、包月打包出售。点开商品评价,有不少客户留言说的确上了地区热门。
直播网红卖假“瘦身糖”多人上当
据媒体报道,近日,杨小姐爆料,她花700多元向一位直播网红“可爱的玲玲仔”购买了一款名叫“KK味瘦身水果软糖”的产品,吃了之后,没有达到减肥效果,身体还出现异常。杨小姐找卖家要说法反被拉黑,她称有同样遭遇的至少200人。杨小姐后来自己建了一个买家群,里面有70多人维权。
随后,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产品是典型的“三无产品”,买家涉及江西、江苏、四川、湖南、海南等多地,每人金额198元到2万多元。
直播广告传播易监管难
9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乱象进行了规制,那么,直播平台上主播们插播的广告是否属于互联网广告?
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李越律师表示,依据该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互联网上的广告与平面媒体广告、电视广告是并列的。按照这一定义,直播平台上主播们插播的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发布违法广告,要承担法律责任。自媒体、个人发布广告也会构成广告发布者。
如何规范直播平台中主播插播虚假、色情等广告的行为?
李越律师表示,互联网广告因其易复制、易传播的特点,比传统媒体更难监管。依据《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该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直播平台中主播插播虚假色情等广告的行为,第一,应当建立广告发布者登记档案制度,审查广告主的信息和广告的真实性。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第二,主播不应播放违法或未经审批的特殊广告,如医疗、药品、保健品等;第三,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而且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直播平台到底谁来管?
李越律师表示,监管直播平台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严格执法,通过技术手段及时监控发现、处理违法广告;引导直播平台、网络服务平台建立自治机制;与互联网协会等行业协会合作治理,发布自律公约,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制度。
消费者如果买到主播卖的产品需要维权时,该怎么办?李越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消费者可要求购物网站提供销售者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并向销售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如不能提供的,可向购物网站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