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随意变道、逆行,甚至在机动车道上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已成为日益突出的“城市病”。即日起,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
8月23日,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明确从2019年4月16日起,禁止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沈阳的城区道路上行驶。
从现在起,沈阳市将采取措施,全面规范电动自行车行车秩序。具体措施包括:在沈阳市设置36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站,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查纠工作。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走快车道、停车越线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查处。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具有合法手续且违法行为轻微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通过观看教育视频、抄写交通法规、参与执勤体验等措施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对于不服从管理或存在非法拼装改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处罚。同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管理,组织836名志愿者在全市76处岗点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劝阻工作。
电动自行车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解析
交警对停车越线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沈阳公安交警全面总结电动自行车几种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能够充分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自觉遵纪守法出行!
违法行为一:闯红灯
【现象】当路口红灯亮起时,有的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对亮起的红灯视若无睹,或独自一人或三五成群地闯红灯,成为城市文明交通之痛。
【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没有停止的,处50元罚款。
【提示】闯红灯就是在拿自己的生命赌博,可能很多次你都侥幸地“赢”了,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你怎么可能保证自己一直赢下去呢?
违法行为二:占用机动车道骑行
【现象】有些电动自行车骑行人为了图方便不在电动自行车道内行走,特别是有些人觉得机动车道更为宽敞,选择了在机动车道上骑行,殊不知与机动车混行的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电动自行车道内行驶。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处30元罚款。
【提示】“图一时便利,酿无穷后患!”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通行,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存在很多交通安全隐患。应当牢记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以免引发交通事故。
违法行为三:逆向行驶
【现象】在马路上经常能看到一些飞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速度极快,正常行驶的其他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慌忙躲避,一旦躲避不及时就会引发交通事故。
【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实行右侧通行。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
【提示】电动自行车违法逆向行驶常常造成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顺向右侧通行,这样才能尽可能地保证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四:违法载人
【现象】很多人认为骑车载人“很正常”,但实际上骑车载人是一种危险的驾驶行为,载人后的电动自行车紧急制动距离加长,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根本刹不住车,极易酿成交通事故。
【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20元罚款。
【提示】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会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一旦发生事故,严重威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车人的生命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能二人共乘电动自行车。
违法行为五:拉运超高、超宽、超长货物
【现象】在路上经常可以看到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后面装载着长长的或明显宽出车体很多的物品在路上吃力而行。在一些家饰建材市场附近,更聚集着许多人力三轮车,这些三轮车常常运送一些短途的建材,超宽、超长现象屡见不鲜。
【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超过规定的,处30元罚款。
【提示】用稳定性很差的电动自行车拉货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公安交警提示,电动自行车搭载超高、超宽、超长货物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特别提示:
对《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使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过渡期准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购车发票,驾驶人应当携带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