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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监管:值得思考的新命题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张乐悦 | 发布时间: 2018-01-12 11:14
  2017年,对于中国共享经济来说,是爆发的一年,也是回归理性的一年。短短一年间,从共享单车开始,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共享服装、共享洗车、共享篮球、共享玩具等诸多打着“共享”旗号的创业项目,纷纷亮相。它们改变的不只是传统的商业格局,还是人们支付方式、消费体验、就业模式等一系列的生活方式,更是人们追求更便捷、更美好理想生活的尝试和努力。然而,对这个新兴行业的监管,仍在摸索中。

  “共享服务”改变生活
 
  20年间,中国的“新四大发明”:网购、高铁、移动支付、共享单车,改变了数以亿计中国人的生活。20年前,没有人能想到可以在手机上买生鲜、海淘商品,甚至买车买房;15年前,没有人能想到从北京到上海坐火车也只要5个小时;5年前,没有人能想到可以不带一分钱、一张卡,吃吃逛逛毫无压力;2年前,也没有人能想到可以不用买自行车,在路边随便牵一辆车随骑随放。
 
  “点餐之前就开始询问店内是否有共享充电宝可用的消费者已经不在少数,且越来越多。”沈阳一家西餐店的店长张先生这样告诉记者。更常见的是商场、餐厅、地铁站、火车站、酒吧附近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这些单车悄然改变着人们的出行方式。
 
  家距离地铁站两公里的李女士在共享单车出现后,再也不需要焦急等待通往地铁站的公交车,也不需要再面对车上拥挤得水泄不通的人群了。在李女士看来,步行20分钟左右的距离颇为尴尬,出租车叫不到,公交不直达,步行又较远。于是,共享单车成为李女士脑海中闪现的高频词,甚至已经演变为出行的首选。
 
  据媒体报道,摩拜单车首席执行官王晓峰认为,共享经济在全球范围内扩张,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人们社会心态的变化。过去物资稀缺,人们非常想要得到东西的占有权,但今天的年轻人对占有权不再执着,只要拥有使用权就可以了,这是共享经济在全球发挥作用的根基。
 
  “共享经济”面临洗牌
 
  然而,“共享经济”时代在改变了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又在不断地对传统法律制度发起严峻的挑战。
 
  2017年下半年,共享经济企业开始了一轮洗牌。在2017年6月份,悟空单车停止运营之后,町町单车、小蓝单车、小鹿单车以及酷骑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也应声倒下,相继宣布退出市场,而倒闭的原因几乎相似:资金烧完,运营不当,拿不到新融资。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共有26家投身共享经济的企业宣告倒闭或终止服务。其中包括7家共享单车企业、3家共享汽车企业、7家共享充电宝企业、4家共享租衣企业、1家共享雨伞企业和4家共享玩具企业。
 
  党的十九大再次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共享经济的出现与发展有着必然的经济与社会成因,其带来了对传统经济的诸多根本性变化及影响,促进企业职能转换、服务升级、行业竞争,引导生产变革,提升社会诚信,实现灵活就业等。但是,随着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共享经济的繁荣同时伴随着诸多隐患。
 
  如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研究报告所指出的:“分享经济未来发展面临的三大主要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异议无法被处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对参与主体缺少激励和惩戒(占比50.8%);分享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多家企业暴露出的运营问题也为整个行业敲响警钟。为规范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去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加强信用管理:“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各抒己见】
 
  “共享经济”将给人们的生产、消费模式带来革命性的影响。共享经济以低成本的优势,打破原有的商业模式以及产业生态,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面临着产业升级、消费升级的双重压力,共享经济的发展可以在促进企业职能转换、促进服务升级、促进行业竞争、引导生产变革、提升社会诚信、实现灵活就业等方面产生颠覆性影响,发挥积极作用。对“共享”给现代社会带来的利与弊,如何让它发展得更好,如何规避相关风险,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破坏式创新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动力
  省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 闫海
 
  共享经济是对传统消费模式的破坏式创新,也带来了消费模式的新挑战。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网约车提升了供给者和消费者之间相互的信任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共享经济的普及与发展。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政府应当大力支持,给予肯定。在监管方面,像对网约车这种共享交通业态的管制模式必须创新。创新有风险,但是如果风险分担不当,就会转嫁给消费者。对于共享经济所带来的利益重新分配矛盾,政府也不要急于干预,应给予市场充分的调整和发育时间,但是政府要把握风险底线。
 
  共享单车企业门槛太低 无约束力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处长 姜辉
 
  共享单车企业应当运用其他的方式合理合法解决资金问题,而不是挪用用户的押金,如果不加强监管,会造成企业投入的不足,经营风险将转嫁给用户和社会。
 
  企业进入的门槛低,大量企业迅速模仿,不去发展,既不能很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使企业很好的发展。共享单车企业应当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发挥企业的责任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用户用车规范和制度,健全网络的监督和评价功能。
 
  应建立共享单车银行资金库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卢琳
 
  公司运营资本不足,破产倒闭无可厚非。为了应对这样的问题,使公司在破产之后仍可以有剩余资金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给付,政府可以出台规定,建立共享单车银行资金库。共享单车公司在运营伊始就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的储备资金,将公司缴纳定额资金作为市场准入的一个“门槛”。并规定共享单车的押金应由银行统一保管,并且这笔资金只有在公司发生破产倒闭情况下才可以作为消费者损失的赔偿金来使用,使得公司即便是在破产倒闭、无可运行的资金境遇下,也可以对消费者的利益有所保障。
 
  用信用取代押金 避免资金风险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杨海瑶
 
  对共享单车或其他共享经济形态的分析应当有多个角度,既要看到共享单车押金难以退还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和不便,也应考虑共享单车对解决公众出行“最后一公里”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由于目前共享单车押金不同于一般“一对一”的租赁模式,即押金对应一物,而是“一对多”的租赁模式,即一物对应多份押金,因此共享单车的押金就已经超出了传统的租赁合同,具有了金融属性和金融风险。因此要发挥共享单车的优势并解决押金风险问题的方式是引入信用租赁方式,如上海市民如果芝麻信用评分在650分以上即可免押金方式使用ofo单车,北京、上海等地居民芝麻信用评分在600分以上可以享有永安单车的押金减免。纯信用方式租赁既可以免除用户押金风险,又能以信用方式约束用户的行为,减少车辆损坏和用车不文明现象,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在共享单车行业,可尝试推广用个人信用来取代押金,避免资金风险的发生。
 
  政府要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唐少博
 
  针对目前个别互联网租赁单车公司漠视消费者权益、践踏社会诚信、引发社会矛盾,对共享经济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政府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更要履行服务职责。在新兴经济模式发展中,对于经营者遇到的重大风险,要及时适度出手相助。对于媒体披露行为,要从防范社会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角度进行管控。消费者协会维权措施,一定要让侵权违法者付出成本,要让有关人员受到震慑,要让全社会知道,漠视消费者权益、践踏社会诚信、不履行出资义务,是要付出高昂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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