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因受“情感”所困,帮助他人接收、转账钱款,被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某某以为自己是被他人利用,不会被深究。办案人对其进行法治教育,使其明白了被人利用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
办案人:葛耘彤
职务:东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近日,我办理了一起令人唏嘘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因轻信网络“恋人”的甜言蜜语,在明知所转移资金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抱有侥幸心理助其转移赃款,最终从“受害人”沦为“犯罪人”,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丹东市居民于某某于今年2月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自称“成功人士”的张某(另案处理),张某极善伪装,利用花言巧语和虚假关怀迅速博得于某某的信任及好感,双方建立“恋爱”关系。
在获得于某某的信任后,张某开始以“公司账户临时受限”“投资款急需周转”等借口,频繁要求于某某提供银行卡协助接收并转移大额资金,共计347000元,于某某从张某处获得好处费3000元。
“我曾怀疑过这些钱来路不明……”于某某在供述中悔恨表示,“每次操作时心里也很不安,也闪过报警的念头。”但是张某总是用“这是对我们的考验”“这都是为了我们的未来”“你是我最信任的人”之类的话安抚她。在对方所谓“爱情”的裹挟和心理操控下,于某某的理智防线逐步瓦解,她选择自我欺骗,压制了心中的疑虑,虽想到了这些转移的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的钱,但是因为所谓的“爱”,于某某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没有深究这些资金来源,更没有向有关部门核实或举报,一次次协助张某完成了这些资金的转移。
前不久,于某某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我审查案件后认为,于某某在主观上虽然没有直接想犯罪,但是其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明知转移的资金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如频繁操作大额异常转账、收取不合理高额“好处费”、对资金异常来源产生过明确的怀疑等,但她最终还是帮助张某转账。于某某的所作所为,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提审于某某时,于某某痛哭流涕,一再称自己受情感蒙蔽才被张某利用犯了法,恳请检察官在量刑上酌情考量。我对她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告诉她被人利用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法律保护公民权益,也要求公民对自身的行为负责,法律底线是任何情感关系都不能突破的红线。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情感牌”拿下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并不罕见,切莫因一时的“情”迷换来一世的“刑”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