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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要继承遗产没那么简单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关月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6-30 10:25

  核心提示

  在处理继子女继承权问题时,不能简单地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来判断,而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扶养关系来认定,这既是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也是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栾兰

  办案人:栾兰

  职务: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1997年7月,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张某,在李某与前夫离婚时判归其父亲抚养,高某与前妻所生之子为高某某。高某与李某婚后,张某并未与高某共同生活,也未建立起事实上的扶养关系。高某去世后,张某将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高某的遗产。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有权继承高某的遗产,这取决于张某与高某之间是否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只有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扶养关系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等扶养行为。张某在父母离婚后一直由其父亲抚养,未与高某共同生活,也无证据证明高某对其进行了扶养。因此,张某与高某之间未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不享有继承高某遗产的权利。

  在处理继子女继承权问题时,不能简单地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来判断,而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扶养关系来认定,这既是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也是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在再婚家庭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往往较为敏感和复杂,明确继子女继承权的认定标准,正确处理继承案件,能够保障真正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失去继父母后能够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避免因财产分配不公而陷入生活困境。同时,也能促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积极履行扶养义务,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责任感和亲情意识,为社会民生保障筑牢家庭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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