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扎堆”出现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受损的案件,究其原因很多是因为作为父母的监护人失职,疏于履行监护责任而致。法律专家也严厉地指出:“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因此,法律如果不能对父母进行约束,那么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能会屡屡发生。
热议:监护不力导致事故频发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其中提到“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中国每年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数量达到10万,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各种严重案例比比皆是,让人触目惊心。这份提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
【事件盘点】
【43天大婴儿与父母同睡被子蒙住口鼻窒息死亡】小柯和妻子发现,被子蒙住了出生43天的儿子的头,掀开被子一看,孩子瞪大着双眼,大张着口,脸色青紫,已经死亡。小柯说:“我们当时就慌了,赶紧听孩子有没有心跳,发现他的胸口还热着。”
【大人逗娃喝酒致中毒身亡】2岁的小思在二伯哄逗下,喝了1两自酿米酒后出现昏迷、呕吐、抽搐等症状。经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原本他是个聪明活泼的孩子,会解手机密码,会用遥控器换台……现在小思只会醉一辈子了。
【父亲为打麻将把女儿留在家,孩子不幸坠楼】坠楼女孩家的阳台安装着透明玻璃,没有防护网。而事发时,小女孩的父亲正在该单元一楼麻将室打麻将,听到外面有声音他跑出去看热闹时,才发现是自己的女儿坠楼,在医院里这位父亲自责地说,如果孩子有事我就是个大罪人。
【因家长疏忽导致孩子被锁在车内缺氧死亡】海南澄迈金安农场一户人家开着小轿车扫墓返回家中后,忘记将在车内睡觉的3岁小女孩抱下车。女孩因长时间处在高温车厢内,严重缺氧导致死亡。
儿童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也反映出了家长对安全教育意识的缺乏,生个孩子不容易,把孩子养大更不容易。最近几年,儿童意外事故发生率快速上升,更多造成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家长的疏忽,监管职责不认真导致。
观点:监护不力入刑有待商榷
支持派:疏忽也应该承担责任
观点一:现在的父母太不懂事了,孩子发生这样的意外就应该是父母的责任,这么小的孩子就不能脱离大人的视线。都不能为孩子创造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这样的父母还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观点二:孩子的意外死亡和父母的疏忽脱不了关系,如果继续放任,很难想象以后的悲剧会不会越来越多。我们应该像香港和国外学习,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让父母对孩子的人身安全更加负责。
观点三:父母虽然给予孩子生命,但是也没权利去挥霍。虽然都是意外,但父母不能因此推卸监护责任,你的责任就是照顾幼小的孩子,孩子以后才有义务去照顾年老的你。
反对派:丧子之痛无人能体会
观点一:相信父母会比任何人对孩子的意外而感到自责和遗憾。世上就是有很多事情是我们无法预料的,我小时候生活在农村,好几次差点发生了意外,但父母忙着赚钱养家,他们对此也很无奈,也是很担忧的。
观点二:试问,天下有哪个父母会希望孩子出事呢?发生了悲剧已经让他们很痛苦了,这些血的教训足够让他们内疚一生了,如果再用法律去惩罚,显得太不近人情,让这种丧子之痛雪上加霜。
观点三:想想,现在有多少留守儿童连爸妈的面都见不到,父母都是担忧和伤心的,但现实又不容许带着孩子来工作,所以可怜天下父母心吧,本已酿成大祸,就不要再加重父母的压力了。
释法: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李越律师表示,就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涉及到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下列一些法律文件之中:(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二章家庭保护和第六章法律责任;(2)《民法通则》的第十六条;(3)《婚姻法》的第二十一条;(4)在《收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也有所体现。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曾经起到了一定的社会作用。但是近年来,立法规定日益暴露出一些不足,其实践效用也不尽如人意。
第一,监护制度的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我国很多法律都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就规定,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又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这些规定过于零散、也不具体,原则性大于操作性,政策性大于实用性,难以发挥作用。
第二,对于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没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相关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他部门法中也作了一些基本规定,但是其手段主要集中在训诫、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方面。这样惩罚不重的处罚措施,根本不能震撼那些不尽监护义务的父母亲,对他们而言是没有任何预警效力的。
第三,监护人责任难以追究。在司法实践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追究其虐待罪或遗弃罪的刑事责任。但是非常遗憾,虐待罪是一个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这明显是不大现实的。另外《民法通则》提及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但是由谁向法院申请,又由谁来承受监护职责,法律又没有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
探究:如何判定父母监护不力
李越称,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意见》中规定,监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其中包括性侵、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后,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一般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的,人民法院本着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这实际上就是国家监护,相比父母监护,这是一种补充性的,是在穷尽其他手段的基础上产生的,由国家以公权力对原属于私法领域的监护事务进行介入,从而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制约。
追究父母监护失职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规定,上述的一些未成年人的死亡事件,大多数与父母的监护失职、监护不力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纵观许多案例,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认定监护人构成故意杀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追究其刑事责任,要不就是出于对失去孩子父母的一种同情心理,在孩子发生死亡事件时,认为父母等监护人是最大的受害者。实际上并没有针对存在过失的监护人提起公诉,因此真正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定罪父母监护失职的案例基本上没有。所以建议可以在《刑法》中设立“监护人失职罪”,以此来追究失职的监护人刑事责任。这样既达到了对失职的监护人的惩戒,又在一定程度上平缓了社会公众的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