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实施办法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一被称为“史上最强法官履职保障办法”,能否如很多人所愿那样让法官就此远离案外因素侵扰,至少从目前来看,答案似乎并不那么肯定。
那些被打、被辱、被杀的法官们
2017年1月26日,农历腊月廿九。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龙建才持刀闯入退休法官傅明生的家中,将其捅伤致死。
据媒体报道,龙建才因1994年被陆川县人民法院沙坡镇人民法庭判决离婚后,便一直对时任该法庭庭长的傅明生怀恨在心,终于在时隔20多年后痛下杀手。
傅明生的被杀,让很多人想起一年前遭枪击殉职的女法官马彩云。
2016年2月26日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38岁。其中一名歹徒李大山,是马彩云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
在这两起案件之前,更轰动的法官遇袭事件发生在湖南永州。2010年6月1日上午,永州市零陵区邮政分局职工兼保安队长朱军携带一支微型冲锋枪和两支手枪,冲进零陵区法院,向正在审案的法官和工作人员扫射,造成3名法官当场死亡,另有3人受伤。
如果说法官被杀属于极端个案的话,那么最近几年,法官被打、被辱、受到威胁的事件则屡见不鲜。
2016年9月8日,山东寿光市人民法院两名执行人员到菏泽市曹县某银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账户,办理过程中被30余人围攻殴打。
2015年9月9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4名法官,被前来领取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判决书的上诉人胡庆刚刺伤,血染法袍。其中一人身中七刀,所幸没有伤及性命。
……
还有很多“拳头”,虽然并不是直接打在身上,但伤害依然巨大。
2015年开始,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的姜某因不满执行,多次到区法院对案件审理阶段的承办法官进行辱骂、威胁,后又10余次打电话、30余次发短信对法官进行辱骂威胁,甚至威胁法官子女等家人的人身安全。
2011年,时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佟某遭人跟踪,汽车还被装上了定位器。
此外一些不理智的当事人通过聚众哄闹法庭,或在网络上发帖歪曲事实、恶意诽谤等手段,干扰法官正常办案。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法发布《实施办法》的同时,还公布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发生在大连市的刘某损毁笔录、殴打法官案。
2015年11月18日上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纠纷一案。刘某因对法官张某制作的调解笔录内容不满,在法庭内公然撕毁笔录,并连续追逐、殴打张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审被迫中断、张某经鉴定受轻微伤。事后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当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扰乱法庭秩序罪”后,共检索出50余份与此罪名相关的判决。

执行法官被打
“力求形成较完备的保障机制”
傅明生被杀害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2月5日《人民法院报》刊发了题为“法治严惩暴力,法治保障法官履职”的评论。两天后,最高法出台《实施办法》。
这份全文共24条的《实施办法》,是对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细化,也是其在法院系统的落地。
有人说因为马彩云的遇害,才催生了《规定》的出台,而傅明生的被杀则加速了《实施办法》的落实,这种说法不免偏颇。
因为最近几年,关于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的呼声和建议,始终没有停止过,有关部门也做了很多努力。
早在《规定》之前,中办、国办及中央政法委就已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文件,要求建立司法人员保护机制。
记者注意到,与被视为是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的《规定》不同,《实施办法》更为具体和细化,从组织保障、硬件配置、机制建设和配套举措等多个方面,强化了对一线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处处长、高级法官何帆所言,“(《实施办法》)力求在现行法律框架和司法职权配置架构之内,形成较完备的保障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邵琰博士认为,《实施办法》吸收既往改革成果,突出问题导向,细化条文表述,强化组织保障,推进机制建设,在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方面是一个重要突破。
“司法责任制实施以来,有些法官担心责任制只是强调终身追责,并不重视职业保障,而《实施办法》中‘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官在这方面的顾虑。所谓追责,是要严格按照宪法、法律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违法审判责任,而并不是动辄得咎,这为法官依法履职提供了有力保障。”邵琰说。
而作为一名基层法官,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于云峰告诉记者,《实施办法》中关于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外部干预的权利规定,以及维护庭审秩序、正当进行司法活动、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规定,是他最为看重的。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也许是因为出台时间尚短的缘故,这份与法官履职关系密切的《实施办法》,还没有在基层引起太大的反响,一些基层院的法官甚至表示并不了解最高法出台的这一新规。

马彩云

傅明生
法官依法履职过程中的绊脚石
“法官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有时会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于云峰直言不讳地说。
于告诉记者,基层法院一线法官接触的当事人形形色色,文化层次和职业阶层各不相同,法律素养也相差甚远。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既不了解法律程序,也不懂相关法律,对司法权力缺乏应有的敬畏。当对庭审或者裁判结果不满时,不分场合的无理取闹,甚至当庭寻衅滋事,殴打审判人员。
2015年,于云峰在振安区法院民一庭任庭长时曾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为原告,领着五六岁的孩子离家出走并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要求不抚养孩子,法庭经过审理还是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
“宣判后,女方便开始无中生有地对我进行辱骂,而且有撕扯的行为。虽然当时可以采取制裁措施,不过作为法官,我并不想因为这样一件小小的离婚案件把事情闹大搞复杂,尽管如此,但我的内心是很委屈的。”于云峰说,这样的事情,在基层法院屡见不鲜。
如果说来自当事人的干扰相对好化解的话,那么一些所谓关系单位中个别领导的“招呼”,会成为法官们心中不能承受之重。正如澎湃新闻社论中的一句话,“现实中,对于法官履职的最大干扰恰恰不是来自民间,而是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本身。”
一位要求匿名的法官表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文件下发后,以前那种明目张胆“批条子”的情况少了,取而代之的是委婉地“打招呼”。该法官说,去年自己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就曾接到过一位领导的电话,说虽然某某(其中一方当事人)是他的亲戚,但还是请我依法办案,公正审理。
“这样的话听起来冠冕堂皇,一点问题都没有,可真正的意图不言自明,这个电话也让我在审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此外地方政府让法官们参与审理案件职责之外事务的现象,也始终没有杜绝。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诉记者,大概两年前,自己每周都会被安排参加一到两个会议,这些会议大多是与业务无关的系统外会议。“还有每年汛期,本地的防汛抗洪部门都会下发通知,安排我们法官到指定的分片乡镇组织或协助村民抗洪防汛。”
“粗略估算,每年参加各种活动和会议大概占据我正常工作时间的八分之一左右。活动必须参加,会议不能缺席,一些本来能够在八小时内完成的工作不得不加班加点去完成。”这位法官颇为无奈地表示,法院确实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可“事多人少”的问题更应该尽快解决。
法院要能顶住压力还要摆脱诱惑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实施办法》同时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据了解,这是《实施办法》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法院普遍建议明确的事项。
可就在《实施办法》下发后的第3天,2月10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政府召开招商引资实战培训大会,要求当地法院、检察院派员参加。
面对媒体采访,卢龙县政府办公室回应称,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只是列席听会,没有招商引资的任务,并称“涉及其他方面的调解,如出现纠纷需要法院出面调解”。
对于卢龙县政府的做法和回应,时评作者史奉楚认为,安排法院参与当地的招商引资实战培训大会,即便不安排招商引资任务,但让其参与纠纷调解的做法也有违司法运行规律,理当得以纠正。
《实施办法》重申了法官行为的边界,但在于云峰和他的同事张扬看来,无论重申多少次,只要不改变人事、待遇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大环境,法院和法官恐怕很难拒绝地方政府安排的行政事务。
当然,也有敢于说“不”的。
去年7月,两办发布的《规定》中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一个月后,徐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要求检察院派员上街“执勤”,当时徐州检察院鼓足勇气说了“不”!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在接受财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法院想顶住压力,可以拿这个文件来支撑。文件有比没有强,但这里还取决于法院是不是有自觉意识。有的地方会给参加活动的法院提供一定资金,这对法院来讲有一定诱惑力,法院顶住压力的同时还要摆脱诱惑力。”
邵琰认为,《实施办法》以列举方式,将“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界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为各级法院拒绝政府安排法官从事上述事务的要求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今后再遇到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向地方党委汇报《实施办法》的主要思想,争取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向政府和相关部门证明在创建文明城市、维护交通秩序等方面,法院以依法公正审理相关案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等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方式参与会取得更佳的实际成效。
保障法官依法履职之路还有多长
最近几年,基层法院人员流失严重。对于这一现象的出现,振安区法院张扬法官认为主要是因为基层法院工作压力大,收入和付出不成正比,人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就我自己的感受以及与身边同行的交流,最高法的《实施办法》虽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距离真正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履行职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张扬说。
在于云峰、张扬这样的基层法官看来,保障法官依法履职不可能靠一个《实施办法》就得以实现,“毕竟《实施办法》属于司法文件的范畴,效力有限,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又是一条很长的路,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从目前看,除了出台相关规定,还要从加强公众普法教育、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和深化员额改革三方面开展工作。”张扬说。
张扬提出,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大宣传诸如邹碧华这样的优秀法官,防止因少数司法腐败现象而把整个法官群体妖魔化。加强群众普法教育,严惩扰乱法庭秩序、寻衅滋事等恶劣行为,让大众明白在一个现代化的文明社会,应该如何正确地对待司法工作人员。
在完善配套保障措施方面,于云峰表示,目前很多法院已经按照《规定》的要求隔离了办公区与接待、办案区,设立专门的接待场所,配备录音录像设施,以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但在司法实践中,除法院内部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外,还应该要求公安等其他机关依法配合,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于员额改革,截至今年1月底,全国已经有27个省区市的法院完成了员额法官选任工作。采访中,多位一线办案法官均表示,深切期待员额改革能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切实减轻法官的负担,以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保障法官依法履职不可能一蹴而就,有受访者认为,抓紧修订《法官法》应该是更直接有效的解决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于1995年7月1日施行,2001年曾进行过一次修改,最近两年关于对《法官法》进行修订的呼声日起。
邵琰表示,现行的《法官法》在法官履职保障内容方面的确存在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在法律层面上对法官依法履职保障的不到位。她建议修订《法官法》时应考虑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此外,要进一步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以恐吓、威胁、侮辱、骚扰等手段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予以及时惩治。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官遭受到诬告陷害的澄清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干扰司法公正、以恶意不实举报威胁法官的行为。
被称为史上最强的法官履职保障办法已经正式施行,无论是看好或是唱衰,所有的受访者都期待它能继续细化并严格落实。
《实施办法》亮点一览
亮点一: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招商引资
《实施办法》第二条: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亮点二: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等方式调整法官岗位
《实施办法》第四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也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等方式和接待信访不力等理由调整法官工作岗位。
亮点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司法,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记者注意到,这些行为包括“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等。
亮点四:各级法院应设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实施办法》第九条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其职能包括“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等。
亮点五:对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者应从严惩处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亮点六: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阻碍法官休假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认真落实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实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时间,并将法官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阻碍法官休假。
亮点七:足额发放工资补贴,绩效考核奖金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各级法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时足额发放法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得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