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利于法治中国建设,只要有利于落实新发展理念,只要有利于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就要坚决地改。
司法改革有阵痛,但不改革会更痛,甚至长痛。比如人员分流、审判管理去行政化、工资制度改革等,都会或多或少影响到一些人的“利益”,但只要符合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只要有利于法治中国建设,只要有利于落实新发展理念,只要有利于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就要坚决地改。司法改革有“阵痛”,着眼长远却“红利”多多。
“红利”之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有望缓解。改革期间,有的认为法官实行员额制后,法官人数少了,办案的人少了,本来案件就多,如此一来,“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这只看到了问题的表面,以某市中级法院为例,该院中央政法编192人,改革前具有法官身份的121人,改革后69人,数量是少了,但过去121人中只有72人真正在审判一线,目前是69人,少了3人,但原来有法官资格没有入额的共有21人中在五年过渡期内仍然在参与办案,且还配有23名法官助理和30名书记员,共计123人真正在办案一线,且选拔进员额的法官基本上是年龄、学历、资历等方面占优势。其实,以往所说的“案多人少”中的“人”,包括了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和不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司改前,一部分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资格的法官并没有在一线办案,而是在审判业务部门以外的综合部门从事各类行政事务性工作。司改后,除审判业务部门外,综合部门不配备法官员额,一线办案人员人数不减反增。
“红利”之二,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会提升。司法改革是为了让权力运行、法官制度和审判管理回归司法规律,将职业尊荣感还给每位法官。法官职业的尊荣感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法官自己对自己职业的认同感,认识到自己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正义的裁判者,要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自尊自重;另一方面来自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信任和尊重,如果没有应有的信任和尊重,那么,法官职业的尊荣感也无法体现。法官任务重、待遇低、保障差一定程度影响了职业尊荣感,而这次改革对这些问题予以了回应。完善了工资制度和职务序列改革政策及配套文件,体现了向基层和一线办案岗位倾斜的原则。在市、县两级法院提升了高等级职务比例,打破了职务晋升的“天花板”。以县级法院为例,法官可晋升为三级、四级高级法官,个别在基层长期任职、工作特别优秀的法官还可晋升为二级高级法官。晋升年限也比其他公务员缩短。这在相当大的层面上冲击并重塑着一般民众对法院及法官的心理认知,提高整个法官职业群体在中国社会的认同度。
“红利”之三,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为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央决定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六个方面进行改革,目前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