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关注。
编者按
10月13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威、刘某彦(女)故意伤害、虐待女童(化名童童)一案,并于当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刘某彦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案并不是个例,近年来,儿童权益被严重侵害的案例屡见报端,为此,记者邀请法学界人士就相关法律界定各抒己见。
现状
被害人“心理伤害”难以认定
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该中心成立于1999年,是全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发布的对400多个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例调研发现,选择报案的受暴儿童仅占统计总数的1.4%。
有记者曾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关键词检索和筛选,得到截至去年年底近20年来涉及虐童内容的判决书共计2974份。数据分析发现,虐童事件绝大多数被认定为民事纠纷。
而撕开这些现状的表层,似乎也能看到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离婚、再婚与虐待儿童的案件有一定的关系,但并非是必然关联。此外,虐童案发生后,更多人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受虐儿童身体上的创伤,但心理和精神的伤害往往被轻视。在其中的102起案件中,仅有一例被认定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在司法认定中,被害孩子身体的、生理的损伤是有客观证据的,可以根据就诊记录、伤残鉴定进行量化,然而,虐待儿童带来的更重要的是孩子精神上的痛苦。实践中,心理损伤除非已经达到抑郁症、精神疾病、自杀的地步,否则很难予以佐证和认定,绝大部分案件都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对此,记者通过采访目前在为童童持续治疗的沈阳市某美容整形机构了解到,童童至今仍不敢一人在病房内独处,也抗拒男性医生对她进行检查和治疗。
它山
日本等国明确给罪名定“细则”
在“抚顺虐童案”庭审现场,由于疫情防控原因,被告人都穿着厚厚的隔离服,并不能看到他们的表情和情绪变化。孩子妈妈没有泣不成声,陈某威也显得十分冷静。庭审结束后,童童的爸爸佟先生曾向媒体明确表示“想申请抗诉”,他认为对陈某威和刘某彦的判决“太轻了”,自己很难接受。
据了解,在其他虐童刑案的判决结果中,“从轻处罚”和“缓刑”都是高频关键词。抚顺市妇女儿童联合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总体来说,我国刑法关于虐童行为犯罪化的规定标准较低。”
记者查询发现,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明确规定了虐待儿童罪的“细则”。日本《儿童虐待防止法》中将“虐童”行为定义为保护人对其具有监护义务的儿童进行如下行为:长期弃置不管或不给饮食导致儿童正常身心发育受损,或者对保护者以外同居的人对儿童施加暴力等行为的监护不周和懈怠;强迫儿童进行淫秽行为或者对儿童进行猥亵;对儿童身体施加暴力有可能造成伤害或外伤的行为;对儿童使用侮辱言辞激烈辱骂、拒绝;让儿童目睹家庭暴力造成儿童严重心理伤害的行为。
案情回放
“5·28抚顺虐童案”
2020年5月28日18时,抚顺市新抚区公安机关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有女童被虐待,公安机关立即受案办理,于次日凌晨将陈某威、刘某彦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女童伤情为1处七级伤残,2处九级伤残,1处十级伤残。
2020年9月8日,检察机关以陈某威(受害女童母亲男友)、刘某彦(受害女童母亲)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予以立案。
2021年10月13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陈某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刘某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
法律要为未成年人护航。
争论
是否增设罪名各执一词
在童童被虐案曝光后,社会舆论强烈谴责的同时,也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刑事制裁上。但在当前,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非家庭成员的“虐童”行为的明文规定。因此,将“虐童”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就需要解决“虐童”行为的罪名适用问题。除了一种“在刑法中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的声音之外,“在现有的刑法规定基础上扩充原有的相关罪名,增加对儿童侵害行为的特殊规定”的声音也十分强烈。
记者对我省律师群体进行电话采访后统计,有9名律师认为增设虐待儿童罪并不能达到有效预防“虐童”行为的效果,还会带来诸多弊端。虐童行为的发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盲目地增设虐待儿童罪只会让刑法承受不应承受之重。
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友良表示,刑法罪名设计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罪名设计的根本标准是涵盖的罪名的实质不同,就是说犯罪客体和犯罪行为的不同。因此,罪名设置过细容易破坏刑法原有体系,并且造成现有刑法罪名的混乱。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琪和陈友良的观点相同,但角度却不太一样。她表示:童童的遭遇本质上是社会管理疏忽和预防儿童虐待的法律缺位共同作用的结果。忽视这些因素而盲目地增设新罪名其实是没有意义的。
而赞成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的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娟则表示:“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要求较高,被害人至少要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才可能构成此罪。虽然儿童有着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伤残鉴定的司法解释中却并未区分成年人和儿童作出太多的规定,并未针对儿童的特殊性给予太多的倾斜,仅仅在鉴定项目的数据上进行了一些区分,以致于现实生活中,许多‘虐童’行为虽然手段残忍,但是却定不了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虐待罪条款保护的法益过于狭窄,且由于构成要件之主体要素的不匹配,就使得‘虐童’行为根本丧失以虐待罪论处的可能性。”
应对
法护成长共同发力
事后追责必不可少,事前预防同样不可或缺。法律在将违法者绳之以法的同时,更要为“未成年人”护航,而法律之外,还要形成多方合力,才能为孩子构筑起安全屏障。
阜新市检察院一名专门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去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首次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对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检察官表示:“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宣传‘强制报告制度’,增强全社会和强制报告义务人的报告意识,这是法律之外需要着重做的一项工作。除此之外,公安、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还应尝试构建一种儿童保护快速反应机制。”
沈阳市教师新村幼儿园幼师王金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虐童’事件,我们不能只有愤怒和谴责,更多的应该是反思。作为幼儿园老师,每天都面对着一群天真活泼的孩子,每天都会处理孩子们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状况,也会遇到一些调皮不听话的孩子,我们更应保持宽容,理解孩子每一个敏感期所发生的问题,用耐心、爱心来教育每一个孩子。”
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有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