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单位某矿业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免予刑事处罚。这是鞍山地区环境资源案件在千山区法院集中管辖之后宣判的首例刑事案件。
庭审现场
自2018年起,被告单位某矿业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林地堆放废石料,经鉴定确定毁林面积15亩。案发后,被告单位某矿业公司已对大部分被破坏林地进行了植被恢复,对未恢复植被部分,已向财政部门缴纳植被恢复金等费用19万余元,检察机关据此已委托当地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代为恢复。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矿业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用途,数量较大,造成严重破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积极恢复被破坏林地,综合量刑情节,千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被告单位某矿业公司和被告人王某当庭均表示服从判决。
整个案件审判过程,千山区法院与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机构协调联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充分体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思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认定被告单位构成犯罪、判处罚金的情况下,综合破坏林地面积、补种复绿情况、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处罚,为企业家营造安业、安居、安康、安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彰显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的生态文明理念和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司法初心,收到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