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17日,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高某妨害安全驾驶案,该案是今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来,辽阳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据悉,该案由太子河区法院院长付晶刚独任审判,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宁川出庭支持公诉。鉴于该案被告人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被告人高某同意,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今年2月初,被告人高某在辽阳县黄泥洼镇乘坐公交车,因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司机陈某按照公交公司规定未同意停车。被告人高某见状便开始辱骂陈某,反复拉扯陈某衣领。其间,被告人高某两次用手握住公交车方向盘,拉扯过程中公交车向右侧驶出原车道,最终停在原行车道右侧车道线上。
检察院审查该案后,朱宁川认为,虽然高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但是其对驾驶员实施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且无自首情节,因高某主动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规定,以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将高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
因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庭审未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重点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从开庭到宣判,整个庭审过程仅用时约5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