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近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张某饮酒而提供车辆,放任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扰乱社会管理制序,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10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其朋友张某、周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并喝了酒,饭后杨某某在明知张某已喝酒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辽BXXXXX思威牌小型客车交给张某驾驶并同车随行。张某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在人行横道内撞伤行人,张某遂驾车和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到达医院后,张某在医院等候,杨某某离开医院。杨某某接到交警电话要求其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其乘坐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来到交警大队。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9.05mg/100ml,张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56.31mg/100ml。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张某饮酒而提供车辆,放任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某与张某是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分别予以处罚。
办案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随着国家对酒驾行为的严厉打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驾驶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或因无视法律,或因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一旦借用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出借人也属于共同犯罪,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请大家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吃饭不劝酒,酒后不驾车,不把车辆借给醉酒之人驾驶,切勿成为危险驾驶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