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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们的“维权靠山”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孟锦阳 | 发布时间: 2016-09-28 09:37
  姓名:金艳
  职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一副框架眼镜、一身得体的工作制服、白皙的皮肤,乍一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审判员金艳,有一种柔美中略带刚强的感觉。
 
  就是这样一个清秀的女法官,多年来通过自己的审判工作,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号召全社会共同关心妇女权益、提高妇女的法治意识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
 
  依法保护“姐妹”
 
  和金艳攀谈之前,记者先给金艳算了一笔账。
 
  金艳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四年间,审理了二审案件700余件,其中涉及到妇女权益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就有150多件。
 
  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艳特别注重妇女权益的保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妇女给予适当照顾。
 
  金艳告诉记者,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她注意引导当事人理性分析双方感情破裂程度,分割财产时照顾生活困难的女方,同等条件下尽量满足女方抚养子女的需求,并判令合理适当的抚养费金额,让女方和孩子在离婚之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对男方有家庭暴力、与他人重婚同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案件,坚决支持妇女合法维权,鼓励妇女采取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获得应有的赔偿。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金艳还特别注意老年妇女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再婚老年人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金艳都会优先照顾老年人的居住权益。据记者了解,在赡养费和抚养费案件中,金艳往往不单从案件判决角度处理,还对有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义务的当事人做大量的普法教育和调解工作,劝导当事人主动履行和承担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艳始终坚持以调解为基本原则,尽最大可能达成调解,充分利用和发挥女法官熟悉妇女心理特点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特长,加强与社区、妇联等组织的联系,尽量促成当事人消除纠纷、减少对抗,彻底化解矛盾,如果已尽了全部努力无法调解,就认真分析案情,准确适用法律,依法照顾妇女利益,及时进行判决。
 
  调解挽回亲情
 
  金艳曾审理的一件继承案件让她记忆犹新。
 
  原告周某是一位老年妇女,与老伴儿牟某再婚后共同生活抚养继子女,老伴儿去世后继子女同意周某继续居住在牟某房屋内,但约定产权归子女们所有,后来双方就房屋问题不断发生争议直至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牟家兄弟所有,牟家兄弟给付周某10万元折价款,周某不服上诉到大连中院。
 
  二审审理后,合议庭认为原审处理正确,但按照原审判决履行,周某就彻底丧失了居住权,为此金艳决心必须做好调解工作,尽全力帮助周某解决居住困难问题,但双方当事人积怨很深,矛盾难以调和,且一审判决结果作出后对胜诉方的调解工作更加困难。
 
  金艳积极询问双方意见,反复找到双方当事人本人和代理人,做各方工作,建议双方在原有家庭会议讨论基础上,以房屋仍属牟家兄弟所有,但允许周某居住为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金艳还了解到争议房屋周围有牟家其他亲属居住,双方多年恩怨,导致亲属关系和邻里关系都不是很融洽,周某如选择居住在该房屋中有可能会经常产生摩擦,生活恐有不便,最好的方案是房屋可以由周某对外出租,租金收益由周某使用,周某既可以再另行租赁一套房屋居住,也可选择在自己女儿家居住,租金则作为一种贴补。
 
  金艳针对各方在出租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又进行了细化调解,包括房屋如果动迁,周某和牟家兄弟各自会有什么权利义务产生,周某此前起诉牟家兄弟索要赡养费案件如何执行等等,最终达成了周某有居住使用房屋的权利,牟家兄弟不得干涉出租,周某负责出租和维修管理,房屋使用期间牟家兄弟不能出卖房屋,但可以不给付赡养费,如发生房屋动迁等导致周某无法居住时,牟家兄弟需要支付赡养费等调解意见,调解当天牟家兄弟将10万元折价款一次性给付给周某,案件实现即时清结。
 
  经过金艳的妥善处理,该案既公平合理地依法分配了遗产,又充分保护了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既缓解了老人与继子女之间的矛盾,又为老人日后生活使用房屋创造了便利条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有爱心的志愿者
 
  在金艳的记忆里,还有一件继承案件很难忘。
 
  当事人是一位老太太和她的儿媳,婆婆与儿媳为争夺儿子的遗产,从儿子办理完后事到一审判决、二审开庭时不断争吵,互相指责,互相抱怨,尤其是其中的婆婆经常到法院大喊大叫,指责儿媳多么无情和冷血,情绪激动,无法控制。金艳能够理解她老年丧子的悲痛,在每一次她到法院喧闹时都认真听她倾诉,真心与她交流,有一次竟也没有控制住情绪和这位婆婆一起哭了,当婆婆看到法官哭时非常诧异,在这一瞬间她应该是感受到了法官对她的理解和尊重,相信法院一定会保护好她的权利,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一下就拉近了,从此之后她不再像以前那样抵触,愿意与法官冷静沟通案情,也能耐心接受法官提出的合理调解意见,与儿媳相互让步,彼此敞开心扉,最后达成调解。
 
  金艳不仅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保护妇女权益,同时还从事了大量具体的妇女儿童权益维护辅助工作,她担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妇女儿童工作联络员和维权志愿者,在两级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建立、联络、协调和两级法院妇女儿童工作的各项数据统计、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和报送等实务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尤其是在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过程中,金艳在大连中院领导的带领下,积极向两级法院传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妇联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全面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及时汇总和协调两级法院维权岗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面配合市妇联权益部工作。
 
  如今,大连市两级法院都在相关部门和庭室设立了专门的妇女儿童维权岗,基本形成以主管院长总负责、各业务庭具体实施的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体系,设立专门的妇女儿童合议庭,推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中全面展开。金艳工作之余还积极配合妇联开展法律咨询工作,总结法院审判工作和调解工作经验,与全市妇联系统调解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取得了良好互动。
 
  金艳只是千万法官中的一员,却一直在通过认真踏实的工作为妇女权益保护贡献力量,切实为每一名权益受损的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保障。
 
  荣誉榜:
 
  金艳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审判业务第一线工作,业务精湛、成绩显著,多年来,金艳连续获得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优秀公务员、调解能手、个人嘉奖等各项荣誉,还在2014年被大连市人民政府荣记二等功,并于2015年获得大连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大连市“三八”红旗手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