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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五年 我省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6546起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6-05-04 14:50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今年是醉驾入刑实施5周年,记者从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获悉,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20日,全省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6546起(其中醉酒驾驶11975起),醉酒驾驶案件立案11927件,移送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共11232件,判处实刑10009件,判处缓刑1817件。

  2015年,全省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6065起(其中醉酒驾驶3447起、饮酒驾驶22618起),查处总量同比2014年增长约117%。

  2016年第一季度,全省共查处酒后驾驶6941起(其中醉酒驾驶641起、饮酒驾驶6300起),同比2015年第一季度增长54.27%;涉及酒驾交通事故同比2015年第一季度下降54.17%。

  在醉驾入刑5周年之际,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联合本报对近期省内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进行集中曝光,进一步震慑酒驾违法行为。

交警对驾驶员进行酒精吹气检测

  【案例一】胆大司机套牌上路还酒驾

  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已经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了,同时还敢酒后驾驶更是胆大包天!

  近日,大连市金州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时就碰到一起典型案例,司机姜某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出行,却没能躲过交警的火眼金睛,被查获后受到严肃处理。

  4月14日19时54分,交警大队夜勤中队执勤交警在大连市金州区金港路民和桥附近执勤。在查处酒后驾驶行为时,发现一辆黑色本田轿车由西向东驶来。

  司机在看到前面的车辆驾驶员被要求酒精吹气检测后,便偷偷靠边停了车,企图躲避检查,机警的交警发现后,迅速迎上去将驾驶员堵在驾驶位置,并请其接受酒精吹气检测,同时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以供查验。

  经过测试,该司机姜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姜某还无法提供该机动车行驶证。

  执勤交警立即与大队指挥调度室联系,核查姜某身份信息和车辆信息,发现姜某所驾驶的这辆黑色本田轿车悬挂的号牌是属于一辆蓝色桑塔纳出租车的。桑塔纳轿车已于2000年12月26日被强制报废,眼前的这位司机姜某涉嫌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

  姜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交警的严肃批评,警方对其实施了收缴车牌、拖移扣留机动车、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强制措施。

  姜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套牌上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金州警方依法对其合并处以罚款4500元、驾驶证记24分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醉酒驾车抢红包 肇事找人来顶包

  醉酒驾车还不算,他还开车抢红包,肇事后甚至还找人来顶包,这个驾驶员的行径也是没谁了。

  4月25日中午,刚下夜班的丁某独自在家中吃饭喝酒。谁料,他接到了朋友老杨打来的电话,老杨称在本溪市东芬客运站,想让丁某来接他。于是已经喝了1杯半白酒和少许啤酒的丁某便驾车上了路。

  行驶中,丁某边开车边聊微信、抢红包,一不留神撞上了中央隔离护栏。

  发生事故后,惊魂未定的丁某紧忙下车查看,自己的轿车左侧轮胎已经爆胎,无法移动,而想起自己刚刚喝完酒开车,担心被交警发现,于是他选择了逃离现场,并在自己的同学微信群中“搬救兵”,关键时刻同学赵某“挺身而出”,二人一拍即合,按照丁某的指示,赵某立即搭乘出租车赶往事故现场……

  而此时,正巡逻至此路段的本溪市明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关吉文、中队长吴晓雷发现了该事故现场,而驾驶人丁某也早已离开。就在关吉文组织事故处理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时,丁某的“救兵”赵某赶到,并声称自己是该车的驾驶人。

  关吉文见状,立即上前询问,但赵某闪烁其词,所述情况与现场勘查情况存在一定差别,关吉文当即怀疑赵某不是该车驾驶人。

  经关吉文的法律教育和细心劝导,赵某承认自己不是该肇事司机,只是来替同学丁某“顶包”的。

  “顶包”的赵某按照民警的要求,与驾驶人丁某取得联系,并约定在唐家路的修理厂汇合。此时民警立刻兵分两路,一路由关吉文带领进行抓捕,另一组由李辉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当丁某搭乘出租车赶到汇合地点时,早已在此等候的民警们成功将其抓获。

  民警随即将丁某带至大队,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3mg/100ml,远远超过国家醉酒的标准(80mg/100ml)。经进一步询问调查,丁某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联系赵某上演“狸猫换太子”顶包计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观察】以身试法者依然不少

  通过上述的数字和案例不难看出,5年来,与“醉驾入刑”同步,交警查处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并没有明显减少,尤其是醉酒驾车,反倒逐年上升。这与交警部门严管严罚有关,但也说明以身试法者依然不少。唯一值得安慰的是,涉及酒驾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总体上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饮酒驾驶、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害怕自己被处罚且交通事故得不到赔偿,出现“找人顶包”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交通事故中,部分肇事者由于存在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在肇事后深恐受到刑事处罚,且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拒赔,所以对这些肇事者来说,急需寻找一个“替罪羊”来逃避处罚骗取保险。而“替罪羊”多为肇事者的亲朋好友,他们为了所谓的亲情、义气,甘愿替肇事者“顶包”。肇事者找人“顶包”严重干扰警方公正执法,并且肇事元凶如果一旦逃避了法律制裁,还会大大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因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远离事故,假如在行车中遭遇交通事故,一定要正确面对。同时奉劝顶包者,不要帮人没帮成,反而把自己送进监牢。帮助顶包或有其他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理。所以,顶包这个烫手山芋千万接不得。

  【提醒】容易被忽略的“醉驾”解读

  对于“醉驾”行为,很多人的认识还不清晰,对于部分法律解读也不了解,因此很多市民也对“醉驾”行为的认识有盲区。

  记者特别咨询了相关专家,在这里对涉及醉驾定性的几个关键字进行解读。

  这里的“道路”,除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道路”的定义,这些也都算做“道路”: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亦属醉驾的“道路”范畴。

  这里的“机动车”,除各类汽车外,既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也包括一般轻便摩托车、燃油助力车、以及超标电动车。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如造成事故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事故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逃避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等8种情形。

  【算笔账】
  醉驾的违法成本可不小

  交警给涉嫌醉驾的驾驶员们算了一笔账,怀有侥幸心理的醉驾者们不但受到经济损失,还得参加满分学习,除了进行科目一考试外,还得加试科目三,耽误事儿不说,违法的成本也不小。

  拿本文提到的几起案例的当事人来说,幸亏他们在酒驾过程中没发生交通事故,否则其违法行为是担责的重要参考项。

  前车之鉴,引以为戒!大家开车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对严重违法行为要深恶痛绝。这是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不要等自己付出惨重代价时再后悔莫及!

  在此,省公安厅交管局也想通过本报提醒广大驾驶人,开车勿喝酒,喝酒勿开车,让酒驾在辽宁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