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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该归哪负责 检察监督捋清楚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本报记者 邵小桐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6-1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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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张美晨

职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

  核心提示

  近日,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一起因行政区划变更导致的跨区房产社区矫正难题得到妥善解决,有力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前,我院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于2024年8月20日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与沈河区司法局建立起社区矫正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借助这一机制,沈河区司法局实时向我院共享本区社区矫正对象信息,为我们检察机关动态监督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情况提供了数据支撑。

  在信息共享过程中,我们发现一名前来本区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徐某存在特殊情况。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25年1月7日该刑事判决生效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制发执行通知书及缓刑案犯执行告知书,告知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并依据徐某提供的房产证信息,将徐某判到了大东区进行社区矫正。但因行政区划重新划分,徐某居住的房产实际已经位于沈河区范围内。

  跨区的房产引出了社区矫正难题,因徐某居住的房产已实际位于沈河区,大东区司法局无法监管徐某;但是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进行书及缓刑案犯告知书明确徐某应在大东区社区矫正,沈河区司法局无明确法律文书也无法接收徐某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发现问题后,我院刑事执行部门检察官立即与徐某谈话,核实并详细了解社区矫正相关信息,安抚徐某情绪,动员其以稳定的思想状态等待问题解决。与徐某谈话后,检察官没有丝毫懈怠。一方面,迅速与沈河区司法局沟通协调,决定共同对该人员进行监管,确保在问题解决前该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另一方面,协调沈河区司法局积极与作出判决的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取得联系,详细说明行政区划变更情况以及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争取法院支持。

  经过多番沟通与协调,法院最终重新下达执行决定,该社区矫正对象正式到沈河区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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