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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给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栾岚 | 发布时间: 2017-06-19 10:24
  近日,一起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张某与沈阳市和平区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一起来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经审查,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当天便向申请人发出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当事人张某患老年性白内障,于今年3月到和平区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张某对手术效果有异议,向该医院提出退费要求,双方经和平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因退费数额较大,当事人张某对医院的履行能力心存疑虑,医院方也担心张某“找后账”。为此,调解员引导双方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和平法院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审查此案,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当即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给他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在签字确认后,张某当场拿到了调解协议书上约定的退费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