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对点精准诈骗不断增多 取证难是维权难点
信息安全是“无现金社会”面临的最大考验,窃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屡屡发生, 一不小心就成“透明人”,保护个人信息依然还面临着极大的考验。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对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作出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一规定,将会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筑起“高墙”。
据媒体报道,有调查显示:超过70%的网友认为现金已不是消费时的必需品。不久前,支付宝更是放出豪言:要推动中国在5年内进入无现金社会,引发各界热议。
所谓的无现金社会,简单来说,就是不使用现金交易的一种社会生活方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无现金交易已经逐渐成为人们交易的首选方式,这种交易方式不仅可以减少货币印刷和发行成本,也给人们生活带来很大便捷。但是无现金交易,也存在着很多风险,比如,支付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等,因此,要想推动无现金社会建设,首先应该扫清这些障碍,确保网络支付环境的安全。
信息泄露助长
点对点式精准诈骗
12306网站用户信息在互联网上疯传,130万考研考生信息被打包在网上叫卖,刚订完机票就频频收到“航班取消”短信诈骗,刚生了孩子就有人上门推销婴儿用品……同时,诈骗短信也正从传统撒网捕鱼的方式,转变成点对点式的精准设套:知道你手机里朋友的名字,能直接呼出对方的名字并发送“我在外地,急需用钱”之类的诈骗短信。甚至出现微信被盗案件,骗子在朋友圈里遍地借钱:“有朋友办急事还差些钱,能帮我转给他吗?”“小孩住院,能否先打钱过来?”
我国已是有着近7亿网民的互联网大国,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不容乐观。花样百出的因信息泄露造成的诈骗案件让人防不胜防。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还较为零散,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仍在不断推进。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直接相关的是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网络消费的普及引发了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制的强烈需求。将在今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专章对个人信息安全作了规定,大量借鉴了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包括网络运营者的信息安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收集合法、正当及必要原则,知情同意要求,目的原则,个人查阅及更正权,数据泄露通知义务,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监管义务等),增加了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密义务,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义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处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修正案(七)中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扩展为一般主体,因此自然适用于经营者主体,同时不再限定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途径或手段,另外,还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作出了相关规定,并且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删除义务及连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对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作出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取证难导致维权难
不论是面对商业机构的“倒卖信息”,还是手机应用软件的“恶意窃取”,只要没有遭受到利益损失,大多数市民都选择了忍气吞声。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越表示,在个人信息曾被滥用的被调查者中,仅有4%左右的人进行过投诉或提起过诉讼。现实中,公众在进行投诉、诉讼时往往遇到许多困难。
无法确定哪些机构应承担责任、无法确定向什么机构投诉或者以谁为对象提起诉讼、无法获得有力的证据、投诉或者诉讼成本过高等是困扰信息泄露维权时的难题。
而即便采取了投诉或者诉讼等手段,也仅有不足一成的人达到了目的,其他的或者因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推诿、搪塞而不了了之,或者因为预料到无法通过投诉或诉讼获得支持而中途放弃。应当说,这种结果和现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存在缺陷关系很大。
新华网披露的工信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调查结果中,在个人信息遭泄后,只有一成受访者会以要求相关网站删除自己的信息、查询谁是泄露者或者举报等方式,作“小小”的抵抗,首要原因是“调查取证困难”。
在李越看来,在所有法律关系里边,《刑法》是最后的一道防线。只有对最严重的行为,才用《刑法》来解决。《刑法》加以禁止制裁的行为,应该在其它法律里,有比较全面的、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是对于个人信息安全这个新时代才出现的新问题,在其它相关的法律,比如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方面规范得不是很健全。如果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作基础,如何认定违法将会是一个难题。
律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属犯罪
市民张女士说,网络购物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信息,有的商家在商场门口开展扫二维码送小食品活动,微信支付也需要绑定银行卡,这些操作容易泄露市民的个人信息,一旦信息被商家泄露,就会经常接到莫名来电、短信和微信,要求购买保险、装修房子、参加外教学习等,有的银行卡还被莫名消费,让市民增添无尽的烦恼,法律是如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呢?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说,网络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目前的乱象制约了网络消费领域的健康发展,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另外,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目前,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络经济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对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理性消费、文明消费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王金海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新型网络消费模式,网购时要多考察经营者的资质和信用,谨防消费陷阱,不要轻信广告的夸大宣传,不要一味贪图便宜,在付款前要考虑到存在的风险,最好选择货到付款的交易方式,并索要有效购物凭证。一旦出现网络消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
【延伸】
个人信息泄露可通过三种途径维权
1.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遭遇信息泄露的个人有权立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2.个人可向公安、互联网管理、工商、消协、行业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3.消费者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