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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集中宣判35件毒品犯罪案件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严怡娜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1-06-24 10:36

  本报讯 记者从6月23日召开的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营造禁毒宣传氛围,当天,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沈阳、大连、鞍山等10个地区20家法院集中宣判35件毒品案件,所涉罪名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65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死刑不等的刑期,其中五年以上刑期41人,重刑率6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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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介绍了上述案件中较有代表性的3起案件:对大宗毒品交易犯罪严厉打击的代表案件——丁某明、周某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源头性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代表案件——孙某、周某权等5人制造、贩卖毒品案,对毒品再犯、累犯严厉打击和依法惩治零包贩卖的代表案件——张某林贩卖毒品案。

  发布会上,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任延忠通报了2016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情况及特点,并提出下一步工作举措。据统计,2016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审结毒品案件分别为4334件、3099件、2791件、3248件、2237件。其中,2020年全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同比下降31.13%,结案率98.55%,重刑率21.95%,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个百分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率比同期全部刑事案件平均低13.17个百分点。近5年,全省法院毒品案件数量基本呈逐年下降态势,表明辽宁禁毒工作在严打整治、专案攻坚、联合打击、查缉堵控、防控戒治、全民禁毒、深化综治等方面形成了持续打击合力。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看,贩卖、持有、容留常见类型毒品犯罪有所下降,毒品上游犯罪案件量有所上升;女性、未成年、较高学历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率降低;跨区域毒品犯罪较为严重,毒源多来自辽宁省外;毒品犯罪组织化程度升高,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内部层级更为复杂。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进一步统一思想,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放到刑事审判工作的突出位置,继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严格证据标准,加强大数据分析研判,促进形成禁毒整体合力。

  【数读】

  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

  数据:近5年,全省法院毒品案件数量基本呈逐年下降态势,其中,2020年全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同比下降31.13%。

  解读: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毒品案件收案减少。主观原因为这些年我省在禁毒方面持续发力、主动出击,在严打整治、专案攻坚、联合打击、查缉堵控、防控戒治、全民禁毒、深化综治等方面形成了有效打击合力,稳控效果凸显。客观原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管控力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毒品犯罪分子跨地域流动、毒品跨区域流转,毒品交易一度不活跃。

  数据:2016年—2020年,毒品罪犯女性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平均下降18.66%。大专以上学历被告人占比逐年下降,由2016年10.04%降至2020年5.99%。

  解读:5年来,毒品犯罪未成年罪犯人数保持在两位数以内,历年占比均不超过1%,这表明我省在预防女性和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方面效果明显,毒品犯罪分子更多集中在较低学历人群。

  数据:2016年—2020年,一审毒品犯罪多被告案件数为2395件,占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18.28%。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多被告数量为2058件,在所有多被告毒品案件中占比逐年上升,由2016年83.83%升至2020年91.67%。

  解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中超过1/4为多被告案件,表明毒品犯罪链条日益复杂,上下线层级交织,对制、运、贩各节点均有分工合作,毒品案件侦办难度系数不断提升。

  【警世】

  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丁某明、周某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情:

  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丁某明为获得非法利益,两个月内分3次在广东省汕尾市鲘门服务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经长途运输并向他人贩卖冰毒共计33805.18克。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冰毒6990.45克,伙同他人贩卖冰毒8799.08克,为贩卖而购买冰毒15000.1克,并在其住所搜出冰毒24.19克,共计贩卖、运输冰毒30813.82克。

  一审法院认为,丁某明、周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丁某明、周某均被认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2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1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3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大宗毒品交易犯罪严厉打击的代表。本案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涉案人员众多,毒品流散广泛,涉及辽宁、广西、广东等多地,社会危害巨大。全省法院始终坚持对毒枭、职业毒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严惩,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案例二 孙某、周某权等5人制造、贩卖毒品案

  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周某权等5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1.06克,其中,孙某参与制造7次、周某权参与制造5次,包括未制成和已制成两种形态。2020年11月,孙某以800元价格向周某东贩卖0.75克冰毒。2020年7月,周某权以1200元价格向刘某贩卖冰毒2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周某权制造毒品,且数量较大,构成制造毒品罪。同时,孙某、周某权贩卖少量毒品,又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孙某、周某权均被认定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源头性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代表。近年来,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特别是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充分体现依法从严。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还包括不断翻新的物理方法。购进制造毒品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未遂论。本案在依法从严的同时,准确区分既未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三 张某林贩卖毒品案

  案情:

  2010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林犯贩卖毒品罪3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1次。张某林在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向他人贩卖冰毒21次,共计3.03克。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林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某林被认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六个月,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毒品再犯、累犯严厉打击和依法惩治零包贩卖的代表。被告人本次毒品犯罪次数达到21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本案被告人又属于累犯、毒品再犯。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但量刑时不得重复评价。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前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