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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遭遇已被废止的“强制公证”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16-11-11 10:50
律师:这反映了相关部门的不及时作为
 
  继承房产在公证时因被要求开具“我妈是我妈”“我的父母没有其他子女”等奇葩证明而曾引起广泛争议,为此,今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继承房产、遗嘱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
 
  但是,沈阳的李先生在办理房屋继承时,却被告知需要公证。
 
  【线上投诉】
 
  《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的出台让沈阳市民李先生十分庆幸,自己办理房产继承的时间“刚刚好”,但让他没想到的是,沈阳市房产部门办房产继承时仍要求做公证。
 
  【线下面对面】
 
  接到投诉后,记者通过电话与李先生取得了联系。
 
  记者:你是什么时候办理房产继承的?
 
  李先生:大概8月初去的,当时我以为不用做公证了,还挺高兴的,节省时间也节省钱,多好的事儿。但我去沈阳市房产局办的时候,房产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如果办理房产证里包含继承,还是得做公证。
 
  记者:当时是什么情况?
 
  李先生:我当时跟工作人员说今年7月,司法部发布的一个《通知》,上面说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
 
  而且我也查了相关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房产交易不需要公证。
 
  我真理解不了,为什么沈阳市还强制公证,为什么不执行国家法规?继承人都是亲属,亲属们自己协商一致就行了,为什么非得要耗费精力与钱财去做公证?这种房产公证需要许多奇葩证明,例如被继承人是否有非婚生子女、去世达70年的父母死亡证明等。
 
  我认为房产局不能为了规避风险,就让我们多花钱、多浪费时间吧?可惜说了半天也没行,人家就是不给办,我们老百姓也没招。
 
  【调查】
  公证不再是“强制性”必备材料
 
  记者在司法部的官方网站上查询了到李先生所说的《通知》,上面明确写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不再适用,现决定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记者查询到,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据此,法律将公证材料作为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的内容,而不再是“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
 
  办房产继承被要求做公证
 
  既然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可以在办理继承房产、遗嘱人为处分而设立的遗嘱、房产赠与、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等情况时不必公证,那沈阳市房产部门为何仍然要求市民提供公证呢?
 
  记者以想要办理房产的继承与赠与为由向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以下简称和平房产局)咨询了相关事宜,在其2楼的“和平区房地产市场政务和办事公开公示板上,明确写着:转让所需文书证件——房地产继承、赠与和委托办理房产转让的,须提供《公证书》。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办理房产的赠与可以不用公证,但是办理房产的继承必须提供公证书。
 
  记者查询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项中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则应提交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相关材料办理。
 
  随后,记者又向沈阳市皇姑区公证处了解到,办理房产继承所需的公证费用大概是为36元/平方米。
 
  对于沈阳市目前仍需公证一事,曾有媒体报道,沈阳市房屋登记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解释,房产赠与属于双方自愿行为并且当事人可到现场;而房产继承则不同,立遗嘱人过世,并且有可能生前立下多份遗嘱。若没有公证,房产部门无法确认继承人,容易产生纠纷。
 
  【律师观点】
  政策虽好还有待落实
 
  既然国家已经发布了继承、赠与房产可以不必做公证的《通知》,而沈阳市房产部门还“强制”要求做公证,这样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的杨继新律师认为,沈阳市房产局以及各区局作为沈阳市辖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核发房屋有关权属证书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其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查验,核发房屋产权证书的程序及依据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不得违反上位法。
 
  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而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因继承、受遗赠申请取得不动产的登记,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由此可见,经公证的材料与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作用相同,是可以作为申请登记的材料而不是必须作为。”杨继新律师说,房产部门按照已经废止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行政职能,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错误行政作为。
 
  “国家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推出了很多便民利民措施,司法部《通知》的一个典型社会意义就是便民利民,而房产部门却未能及时将这一项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未能让沈城百姓享受这项惠民红利,这其中可能有新法规政策的具体落实对接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的因素,但更多的可能是相关部门的不及时作为。”杨继新律师说道。
 
  同时,杨继新律师告诉记者,若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个,继承公证必须需要其他人放弃对房产继承的书面同意。继承公证是对《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的真实有效作个法律强化。
 
  若不需要公证,则应当由房产登记大厅负责审查该分配协议的真实性,具体可参照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由此潜在的风险就是继承人为继承房屋提供虚假的分配协议,而房产登记大厅的工作人员因过失(或故意)按照该分配协议等材料进行房产登记。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以及责任承担应当由房产局承担,房产局并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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