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呼吁地方立法 《草案》明确“网约车”概念
11月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轩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关于《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关于《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草案)》《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听取了关于《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关于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审查情况的说明,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省实施科技创新领域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报告,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内司委、人选委和省政府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关于人事任免等事项的说明。
其中,《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时隔一年十个月后再次进入审议议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概念首次进入《草案》。《草案》明确,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将获统筹发展。
对于“网约车”概念,《草案》也予以明确——网约车运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需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对服务过程动态监控,保证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一致。并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公示计程计价方式、收费方式和服务标准,使用收费票据。
《草案》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是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取得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网上下单后,网约车“抢单”成功的是一个车牌号,可真正开来接乘客的却是另外一个车。以后,这种行为可能就违法了。《草案》规定,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者将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在对网约车驾驶员的管理方面,《草案》规定,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上下乘客,不得巡游揽客。根据网约车服务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故意绕道。不得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任何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的将被处5000元罚款。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项目之一的《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也提请本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据了解,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后,我省于2004年制定了《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目前,我省法律援助体系已初步建立,现有法律援助机构115家,法律援助工作人员644人,法律援助中央转移支付业务经费近3年来年均1000万元以上。2006年至2015年,全省累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0余万件,解答法律咨询100余万人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近10亿元。然而,近年来,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相继提出新要求,我省法援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我省在法援工作中,存在困难标准把握不统一、公检法司等机关缺乏衔接,规章在相关内容上明显滞后,不能适应现实工作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扩大法援覆盖面,规范法援程序,促进法援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会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分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