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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辽宁实践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策划执行人:王强 孙志刚 白国军 王大海 李滢乐 栾岚 董楠 蔡冰 | 发布时间: 2016-09-26 13:42
本报与省综治办联合推出特别策划报道——
 
  【编者按】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点小矛盾,累积起来就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问题。
 
  今年五六月间,在全省范围内连续发生多起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恶性杀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省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李希作出重要批示。刚刚上任的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文章对此更是尤为关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7月25日,省综治委下发通知,决定从8月1日至12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行动。截至8月末,一个月时间里,全省综治委成员单位积极开展排查调处工作,共排查出矛盾纠纷23573起,成功调解21283起,成功调解率达到90.29%。
 
  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社会和谐稳定非一日之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始终在路上。
 
  多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不断强化工作机制建设,认真推进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现、调处、预防等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努力实现“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当地、隐患消除在萌芽”。
 
  本期,本报与省综治办联合推出特别策划报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辽宁实践”,意在重新梳理全省近年来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总结推广全省各地、各行业的好做法、好经验。



离退休老干部成为社区调解的主力



田间地头化解纠纷
 
  【全省概况】
 
  邻里纠纷和婚姻家庭类矛盾最多
 
  根据省综治办的调研报告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分类台账显示,近两年来,全省综治委成员单位年均矛盾纠纷排查总量近20万起,年均调处率均在98%以上。从近两年的统计数据上看,因家庭邻里矛盾、劳资关系、交通事故、环境保护、涉农问题等引发的纠纷较为突出。
 
  其中,邻里关系类和婚姻家庭类矛盾依然是引发我省矛盾纠纷的主要问题,2014年共排查出59598起,约占总量的32%,调处了59344起,调处率为99.6%;2015年共排查出57020起,约占总量的34%,调处了56732起,调处率为99.5%。全省交通事故类矛盾纠纷总量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全省第二大矛盾纠纷类型,2014年,全省共排查出14181起,约占总量的7.7%;2015年全省共排查出12822起,约占总量的7.6%。
 
  此外,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转,土地、山林、水利、资源权属,劳动社保,人身损害,房产物业等领域的矛盾纠纷也较为突出。
 
  矛盾纠纷特点呈现多元复杂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内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这些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疑难化等特征。
 
  产业结构、经济结构、思想观念、传统习惯等各方面的差异致使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化。矛盾纠纷的形式已由过去的“一因一果”转变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多,形成的过程复杂,导致的结果严重,也增加了矛盾纠纷解决的难度。社会发展多元化、信息化和民主进程的逐步推进,必然会触碰到不同利益的矛盾纠纷问题,从而引发更加复杂矛盾纠纷类型的出现。目前,社会矛盾纠纷既包括家庭、婚姻、抚养、赡养等传统类型,还包括土地承包、征地赔偿、社会改制、劳动用工等新的矛盾纠纷类型。随着社会民主意识的不断加强,广大群众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强化,加上不少群众受到“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社会矛盾纠纷涉及的人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这些新特点无疑都加大了调处的难度。
 
  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各种利益群体间矛盾呈现出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不容忽视。
 
  诸多难题亟待破解
 
  不可否认的是,全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非完美无缺,仍面临着基层基础依然薄弱、调解机制不够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难题,亟待解决。
 
  在基层基础方面,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人民调解有所弱化。人民调解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而法院、公安受案数量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不健全、不规范,大多调解组织依托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运行,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日常办公经费由主管部门(单位)提供,行政化色彩浓厚,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权威性、中立性、专业性不强,尚未得到群众完全认可。二是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的基层干部缺乏应有的政策、法律水平,处理问题“怕缠、怕烦、怕闹”,方法简单,随意性较大。大部分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年龄偏大,部分人员缺乏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准确把握,有时调解结果出现偏差;专业领域的调解员欠缺,行政调解相关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技能培训;如何延续个人调解室的生命力需要引起关注。三是保障水平不高。虽然有文件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专职调解员聘用经费及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但落实效果不理想,大部分调解组织办公经费缺乏稳定保障,专职调解员收入偏低、兼职调解员报酬机制未建立,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调解机制方面,行政调解职能有待厘清,因缺乏专门法律法规,行政调解范围界定不明,程序性规定不够健全;部门合力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信息沟通不够,存在配合不主动,联动脱节现象,加大了矛盾化解的压力和难度;三调对接需进一步推进,部分地区和部门对三大调解的衔接机制认识不足,相互配合的责任意识不强,对如何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缺乏对策。
 
  此外,全省很多村、社区的调解人员大都由村两委成员兼任,其身兼许多其他业务,工作繁忙,而且排查化解矛盾大多是“费力不讨好”的工作,由于缺乏有效考核奖惩机制,难免会存在调处矛盾纠纷工作动力和积极性不足的问题。
 
  【制度建设】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意义深远
 
  今年5月3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辽宁建设的重要内容。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首次全面、系统地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出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好《意见》的相关要求,对实现中央战略部署、提升我省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根据李希书记批示精神,省综治办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先后送省综治委69个成员单位和14个市广泛征求意见,共吸纳各方意见建议40余条,对征求意见稿23处进行了修改,经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实施意见》。
 
  我省的《实施意见》是按照中央《意见》的文件精神,将中央确定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责任部门、工作举措,分项、具体地加以了明确,对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做了全面、细化的责任分工,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辽宁落地生根。
 
  当前,我省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中立案登记制改革正式实施,法院受理案件大幅上升,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解决纠纷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同时,各种纠纷解决力量整合不足,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衔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整体效果和效力。针对社会治理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薄弱环节,《实施意见》着重从整合资源、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入手,促进各类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确保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实施意见》鼓励调解先行,充分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要求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推动对适宜调解的案件逐步完善调解程序前置;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鼓励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完善仲裁调解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非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效力保障制度,维护调解活动的严肃性。《实施意见》要求有关调解协议能够通过司法确认、督促程序、公证等方式,依法保障其法律效力。
 
  【经验做法】
 
  社会治理是一个老课题,同时又是一张“新试卷”。
 
  近年来,我省各地不断探索总结,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经验。公调对接、诉调对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等模式,都在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新路径……这些经验为全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闯出了新路,为全面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提供了试范样本。
 
  人民调解筑起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
 
  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矛盾排查化解”。近年来,我省强化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引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依法调解与传统调解方式相结合,积极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为我省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了安全祥和的社会环境。
 
  我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查找调解组织网络空白点,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整体素质。鼓励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多调纠纷、调好纠纷。目前,我省19516个调委会中,已有12680个调委会达到省级规范化标准,占调委会总数的65%以上;共有人民调解员134104名。其中,专职化人民调解员16067名。
 
  宽甸满族自治县大川头镇大川头村一户人家的柴草垛放在了道边,村民过往非常不方面,已经严重影响了56户村民的生产、生活。村民组长多次找到这户村民,要求他挪开柴草垛,但是这户村民坚决不挪开。不满的村民多次与柴草垛的主人协商无果后,情绪激动,矛盾不断升级。激动的村民集体找到镇、村两级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讨回公道。镇、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调解方案。大川头司法所所长陈文姝通过现场联合办公对当事人情法相融地耐心调解,对当事人讲情、讲法,又找来这户人家的子女来做该村民的工作。陈文姝告诉这户村民:“你们已经违反了法律,做调解也是为了你们家考虑,这事于法于情你们家都不在理,如果我们一切按照法律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对你家肯定会产生更多的损失。56户村民都在场,都是念及与你家多年乡亲的份上,才不想因为此事与你家对簿公堂,你可以考虑一下其中得失。”经过几次工作,终于说服这户村民,之后大家一起动手把柴垛移到了指定位置,阻塞的生产通道终于疏通,当事人双方都对调解结果很满意,一场矛盾不断激化的邻里纠纷和群众性集体上访的案件就这样得到解决。
 
  通过此次调解不仅解决大伙困扰多时的难处,也进一步加深了村民对镇、村调解委员会的信任,调解之后大伙纷纷表示以后再有困难就找镇、村人民调解委员,因为他们会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行业性、专业性“解锁”矛盾纠纷
 
  近年来,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省司法厅发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可以有效化解大量医疗、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领域的矛盾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中起的作用往往是不可替代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是构建 “大调解”工作格局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司法厅对此高度重视,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协调有关部门,本着“哪需要、哪设立”的工作原则,将人民调解工作做深做细,结合地区实际,稳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大连市采取由财政拨款保障人民调解组织场所、日常支出和人员补贴,每年拨款120余万元,专门用于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鞍山市依托医学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本溪市在市、县(区)两级维稳大厅统一设立医疗纠纷调处窗口,把医疗纠纷调解与维稳工作紧密结合;丹东市采取由编委下文成立医调办,内设医调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辽阳市采取财政补助与商业保险划拨结合,“两条腿走路”的方式,解决医调委经费保障问题;朝阳市由市财政出资建立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时,在各县区也都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沈阳、抚顺、阜新、铁岭、盘锦、葫芦岛等市通过中介公司介入,在医疗保险费用中提取部分佣金用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员补助,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在我省已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2010年,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后,省司法厅要求各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工作。文件下发后,各地积极响应,大连、抚顺、锦州、阜新、朝阳、盘锦等市相继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相关调解工作,其他各市也积极引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锦州市在交警支队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交警部门出资,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聘请经验丰富的退休老交警负责调解交通事故纠纷工作。营口市在2011年成立了市交调委,并在六个市(县)区设立调解室,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工作。
 
  针对影响面较广的劳动人事争议,阜新市依托市、县、区劳动仲裁机构,成立8个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人民调解作为劳动争议纠纷的前置程序,有效开展调处工作;铁岭市司法局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调委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等。
 
  另外,我省还积极推进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目前,省司法厅正与省综治办、省妇联等部门研究,拟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有的地区将消费、房产等热点也纳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范围。
 
  2011年以来,我省行业调解组织、专业性调解组织共调解医疗纠纷3566件,交通事故纠纷17529件,劳动人事争议纠纷13341件,物业纠纷17100件,其他各类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34445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交通事故纠纷
  一站式调处的“开原模式”
 
  近日,在开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中心,开原市老城街后山村居民李庆福送来了两面锦旗,以表谢意。
 
  原来,前不久,李庆福的妻子徐丽娟骑自行车去开原城里上班,行至102国道老城南清河大桥路段时,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三轮摩托车撞倒,三轮摩托车竟没有停车继续前行。
 
  徐丽娟从地上爬起来,眼看着撞倒她的三轮摩托车越走越远,心里很懊恼:撞完人就这样一走了之,不讲道理啊。忽然,她看见了远处在老城交警检查站执勤的交警,便走过去向执勤的交警说明了情况。
 
  当时在老城检查站执勤的是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王振江,民警佟祥荣、赵韵、杨金。得知情况后,副中队长王振江带领民警佟祥荣、赵韵、杨金立即驱车追赶三轮摩托车,很快便在老城街东关村附近将肇事逃逸车辆查获并移交开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中心作进一步处理。
 
  经医院检查,徐丽娟身体并无大碍。经调解处理,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赔付了徐丽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费用。对这个处理结果,徐丽娟一家感到非常满意。
 
  开原市民董某驾驶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原城区五金转盘处时,与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小型轿车部分损坏的后果。事发后,董某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于某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指派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中心值班民警王永波、陈亮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根据于某提供的肇事逃逸车辆信息调取事发路段监控,锁定肇事车辆逃逸路线后,很快将其查获。肇事逃逸车辆驾驶人董某交代了自己碰撞于某车辆后逃逸的事实。经中心调解,被撞车辆驾驶人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赔偿。
 
  据记者了解,这两个案例仅仅是开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中心调解案例的一个缩影。 
 
  2014年,开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中心,并在全省首推交通事故处理“三级调解”服务,既提高了交警工作的效率,又方便了当事人。交通事故处理“三级调解”就是把交通事故分为一级一般交通事故;二级重大交通事故;三级重特大交通事故。把人民调解引入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来,既有利于节约警力,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开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李智勇告诉记者,他们多方沟通,把保险公司、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律师等相关人员请来,常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中心,率先在全省县(市)级交警大队中实行了集事故认定、勘验定损、保险理赔、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于一体的新型服务模式。同时,请来了事故调解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退休交警作为调解班底,实行根据不同的案件不同当事人,邀请相应的调解班底的“三级调解”模式,这样不但提高了调解成功率,而且也提高了事故双方的满意度,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方便。
 
  李智勇介绍,他们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对定损在2000元以下且事故双方均投保的,当场调解结案;对车辆损失2000元以上或有人员轻微伤害的事故,勘查现场后将当事人引导至事故处理中心,确定事故责任后,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一日内调解完毕,直接转交保险窗口受理理赔;对于重大、疑难的交通事故,服务中心将启动疑难案件联合调解处理机制,即公安、人民调解、司法援助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警风警纪监督员联合开展调解,确保交通事故处理公开、公平、公正。
 
  开原市公交公司孙健说:“平时我们一个事故要跑好几趟,有了‘一站式’服务调解中心后,我们得到了随到随调解、即来即办理的服务,我们非常满意。”



矛盾排查
 
  法院主动抛出调解橄榄枝
 
  “我要到法院告你!”“你爱上哪儿告上哪儿告!”如今,人们对这些话并不陌生。当矛盾双方激化到一定程度,注定要走向法院。而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各种社会矛盾都会增加,涉法涉诉的案件同样也会增加,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后,法院收案大幅增多。也就是说,更多的社会矛盾聚集在人民法院。沈阳多家法院今年以来的收案量同比增加20%左右。定分止争的压力越来越大。而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我省法院对调解的重视程度也达到了空前程度。各地各级法院紧密结合社情民意和工作实际,整合社会力量,创新工作方法,有效开展多元解纷的诉调对接工作,目前,我省基本建成了覆盖全省的诉调对接格局,拓宽了社会矛盾化解渠道,使大量矛盾纠纷得到化解,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与矛盾纠纷高发的行业组织对接
 
  我省基层法院针对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易发多发类型纠纷,加强了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专门成立了由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的法官组成的劳动、交通、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等专业化法庭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由专业法庭及时处理。
 
  周某等19名农民工在沈阳某鞋业有限公司打工期间中毒,由于公司不给这些农民工赔偿,结果引发了仲裁和诉讼。在这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未成年人及后续工伤认定、赔偿等问题,农民工情绪异常激动。由于法院有与行业组织对接的机制,因此,此案在仲裁阶段就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与工会组织提前介入,与劳动者、企业法定代表人面对面了解情况。受理案件后,劳动法庭立即成立专案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据事实与证据,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名农民工对法院的做法非常认可,效果也很好。
 
  在审判实践中,我省法院发现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民营企业之间纠纷等等往往是矛盾纠纷的多发区域,如果有效化解这些区域的矛盾纠纷,就相当于化解了社会矛盾的主要部分。于是,我省法院纷纷开展了与行业组织建立有效对接的机制。据了解,我省有近80个基层法院与行业组织实现了对接,使大量纠纷被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辽阳县人民法院与县交通管理大队建立有效诉调对接机制,派出所提前介入交通事故案件,每年调处案件都有200余件。葫芦岛、沈阳等地的法院也与交警部门联合成立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庭和巡回法庭,使案件迅速结案,当事人及时得到赔偿。
 
  走出去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接
 
  面对新的社会形势,我省很多法院“坐不住”了。
 
  我省基层法院认识到最大量的矛盾纠纷发生在基层,只要关口前移,这些数量巨大的小矛盾、小纠纷就能有效化解在萌芽中。于是,法院建立以社区调解组织为主的诉调对接制度,法官不再总是“坐堂问案”,而是走向社区,构建起一个以基层社区为平台,以法官为桥梁,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的联调网络。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全县15个社区、22个乡镇建立了59个司法联系点,积极协助镇政府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组织。法庭下乡办案会经常与这些联系点沟通,指导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不拘一格开展特色调解模式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通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改革庭审方式,强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改革举措。 
 
  立案一庭副庭长林莉介绍,近三年,皇姑区法院共指导非诉调解案件5000余件,经人民调解解决的就达到80%,仅20%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最大程度地实现了纠纷解决的低成本、高效率、好效果。而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得到最大程度地解决。皇姑区委将“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目标进行管理考核。
 
  今年上半年的一天,当事人肖利利(化名)握着皇姑区人民法院院长张立斌的手激动地说:“感谢法院,我没有花一分钱,这起持续半年的纠纷到法院当天就解决了。真没想到啊!”
 
  原来,肖利利曾在去菜市场买菜的途中被电动车撞倒。当时她在某医院就诊治疗三个月伤势迟迟不见好转,而且病痛持续加剧。于是肖利利去了另一家医院重新诊治,伤势好转。此后,肖利利多次找就诊的第一家医院协商,要求对其误诊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院方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肖利利无奈之下来到皇姑法院准备起诉。立案庭法官认真听取了肖利利的情况介绍,告知她“可以先行调解,法院将医院找来进行协商,且无需缴纳诉讼费用”。肖利利在了解了相关调解制度后接受了法官的意见。正赶上法院院长张立斌参与此案调解。之后,在张立斌耐心调解下,医院最终同意了肖利利的赔偿请求,双方达成协议,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帮助下,仅用两个小时就把纠纷化解了。
 
  皇姑区法院“院庭长参与多元化调解”机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大亮点。该院出台的《关于皇姑法院院庭长参与多元化调解管理办法》规定,每天由院、庭长带领一名调解员或人民陪审员在多元化纠纷解决办公室处理立案阶段分流出的纠纷,对适合调解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民事纠纷进行诉前调解,构筑调解与判决适当分离的审判方式。据统计,院、庭长参与多元化调解以来,共处理纠纷171件。
 
  法院积极想办法创新调解机制和模式,减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人民群众也从中受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创建“视频调解”工作模式,直接与全区13个街道、100个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57个行政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调解组织对接,使居民不出社区就能实现与法官“面对面”。几年来,通过网络视频调解中心参与和指导调解民事纠纷4012件,解答法律问题4601件,对863件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溪市两级法院建立起司法协理网络,聘任司法协理,覆盖全市,构建了及时发现矛盾机制、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和高效的矛盾化解机制。同样,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通过建立有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工会等部门参加的调解联席会制度,有行业部门参加的执行联络员制度,以及其他调解活动,实现了多口对接、多点发力的大调解格局,化解超百人的群众性案件8起,涉诉人员2000多人,较好地稳定了社会。



第一书记调处纠纷
 
  “公调对接”创新调解新平台
 
  家住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的宋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积怨较深,前不久,双方的矛盾再次升级,李某多次扬言要用极端方式报复宋某。为此,宋某来到了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居五龙背派出所请求调解,民警了解情况后,立即展开调解工作,防止了一起即将激化的矛盾纠纷。
 
  如今,在平安辽宁建设中,经公安机关化解的矛盾纠纷数不胜数,为维护一方和谐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改革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增多。而基层群众“遇事找警察”成为一种条件反射,不仅牵涉了基层派出所的大量警力,还降低了调解效率,甚至引起矛盾激化。在此种情况下,公调对接这种创新型的调解机制应运而生。
 
  所谓“公调对接”就是指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多层次、全方位矛盾纠纷大调解模式。
 
  记者了解到,在公调对接中,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主要负责调解公安机关移送或委托的三类纠纷,即公安机关对非警务范围的民间纠纷,经处警民警现场调解不能当场化解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移送调解室调解;公安机关对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双方当事人愿意以和解方式解决的,可以委托调解室调解;公安机关对尚不具备治安裁决或刑事程序受阻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委托驻所调解室先行调解。让专业的人民调解员与公安民警“无缝衔接”,搭建一座公安资源与司法行政资源有效整合的矛盾纠纷调解新平台。
 
  在公调对接工作当中,抚顺县可以说是做得早,开展得好。2014年6月,抚顺县司法局与县公安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构建起了公调对接工作的总体框架和操作规范。并按照“先试点再铺开”的原则,首先在抚顺县的后安镇依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抚顺县公安局后安派出所设立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聘请专职调解员,实行坐班制度,开展调解工作,将民警从繁琐的调解事务中解放出来,使得民警主要精力用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截至目前,抚顺县全县8个基层派出所全部设立驻所调解室,共派驻专职人民调解员8名,共调解派出所移交的矛盾纠纷460件。实现了公安基层民警调解工作量明显下降,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明显提升的工作目标,社会效果显著。
 
  去年10月份,抚顺县峡河乡李某某、宋某某等15名山东籍农民工,来到乡政府门前请愿,要求政府解决他们与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经理之间的欠薪问题。为避免矛盾激化,抚顺县公安局峡河派出所迅速出警,平息事态,并将此案移送“公调对接”驻所调解工作室。最终,在驻所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下,15名农民工如愿以偿地拿到了自己的血汗工资,返乡回家。
 
  6月6日,抚顺市综治委在抚顺县后安镇召开了公调对接现场会,全面推广了抚顺县公调对接工作经验做法。
 
  无独有偶,去年朝阳市龙城区委政法委带队到湖州学习了“警调衔接”工作,并于今年6月在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调解中心,推行了“警调衔接”试点工作。同时明确了接警处置,分流受理,联合调处,情况反馈,移送衔接,结案归档,统计分析的工作流程及工作方式。
 
  自调解中心建立以来,三个多月时间共受理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4起,成功调解40起,引导诉讼4起,调处成功率达到91%。
 
  随着平安辽宁建设的深入开展,我省公安机关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不断增强,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得到了百姓的高度认可。同时,一些地区相继建立了“公调对接”这一调解模式,使大量的非警务纠纷从派出所工作中剥离出来,一些报警到派出所的非警务类民间纠纷在第一时间得到受理和解决,避免了矛盾激化、升级,实现了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与大调解工作的有机互动,形成了对突发性矛盾纠纷的强大化解能力。
 
  “因材施教”的沈河模式
 
  沈阳市沈河区以“为民”为核心,不断拓宽诉求渠道、创新化解方式、夯实基层基础、强化责任落实,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建立了沈河区“全社会调解工作模式”。
 
  有特色的沈河模式
 
  沈河区矛盾纠纷调解做得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沈河模式,那么到底为什么好?答案是:有特色。
 
  沈河区结合区委、区政府制定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社会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针对各级组织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规范,明确了人员设置、办公场所、硬件设施配备等标准,确保各级组织网络建设有章可依。
 
  在标准统一的前提下,各级调解组织,结合地域特色和行业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特色调解工作,树立区域品牌、行业品牌。
 
  比如,新北站街道办事处结合商业楼宇密集、涉外纠纷突出特点,开展调解进楼宇、进外企等特色调解活动;滨河街道创建了全社会调解“1+n”菜单式服务模式;丰乐街道溪林社区结合地区孝亲文化特色,组建孝亲说合团;东陵街道涉农纠纷突出,聘任驻街农大专家,将调解工作做到了“乡间地头”……
 
  一个个特色调解活动让矛盾无处藏。
 
  沈河的调处方式
 
  开展全社会调解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让全社会调解发挥最大效能,按照“事要解决”的工作目标,实现矛盾纠纷的最终全解决。
 
  所以在实践过程中,沈河区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别,还逐步摸索出一整套调处方式。
 
  沈河矛盾纠纷调解讲究预防调。在工作中,来自社会各界和群众身边的调解员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贴近群众、来源于群众的优势,实现了老百姓的烦心事、闹心事第一时间知晓、第一时间调处,从而避免了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减少矛盾发生,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群众满意。
 
  沈河矛盾纠纷调解讲究直接调。沈河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对一般性的矛盾纠纷做到“五调五转”。“五调”即:家庭矛盾及时调,民生问题马上调,社会矛盾主动调,负面舆情提前调。这五调如果不能产生化解实效,立即进入五转程序。“五转”即:信访调解不成转为信访代理,法官调解不成转为立案诉讼,律师调解不成转为代理诉讼,仲裁员调解不成转为仲裁程序,警官调解不成转为依法处置。
 
  沈河矛盾纠纷调解讲究逐级调。针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本级不能调解的重大矛盾,由下至上逐级调解,通过区级领导、责任单位领导、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者与由信访局一名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专业办案队伍和优秀调解员队伍进行对接,切实做到包解决、包疏导、包稳控。
 
  沈河矛盾纠纷调解讲究专业调。根据当前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如房屋征收、物业纠纷、房产、城建、人社劳资、法律服务、科教文卫、心理疏导、涉农、邻里纠纷等十个专业化矛盾纠纷,沈河区建立专业调解基地,并累计聘任专业化调解员1342人。
 
  正是这些独特的做法,才让沈河区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获得了好评。
 
  调解员来自社会各层
 
  调解工作,充满热情的调解员是必不可少的,沈河区把社会各层面的人员都聘任到全社会调解员队伍中来。
 
  沈河区吸纳调解员主要看三点:热情高、素质好的居民代表;吸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公信力人士;吸纳房产、规划、劳资等专业人士。
 
  通过广泛招募,全区共聘任调解员9613人。
 
  为管理好这近万人的全社会调解员队伍,2013年,沈河区经司法局备案,成立了群众自治性的全社会调解组织——沈河区全社会调解委员会。确立其社会化的身份,树立在全社会调解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赋予指导全区调解工作的职责。通过“让群众登台,让群众做主”的工作方式,提升了调解组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实践证明,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的“党政主导,全社会参与,自下而上解决问题”的全社会调解工作模式,让沈河区循着“群众有诉求,诉求群众解;矛盾社会来,社会来化解”的思路,把调解工作做到了街头巷尾,做到了百姓身边。



调解志愿者发挥着重要作用
 
  能断家务事的“妇联实践”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可面对家庭矛盾,却又不可不断。
 
  那么如何才能“断”好家务事?省妇联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省妇联积极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和维权服务站功能,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常调解工作。通过信访窗口、12338妇女维权热线、网上投诉等信访渠道,为信访妇女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依托维权服务站、妇女之家等阵地,发挥矛盾纠纷调处、法律政策宣传、妇女儿童民生服务等功能,面向妇女家庭开展综合维权服务。今年8月,省妇联下发了《关于做好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和妇女儿童权益突出问题的“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通知》,决定从8月1日至12月15日在全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行动,引领全省各级妇联积极探索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承担家庭情感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
 
  诉调对接让家庭矛盾得到化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增速也越来越快。
 
  为解决案多人少,婚姻家庭案件调判难、执行难的现状,2015年6月,鞍山市各基层法院与市妇联联合开展了诉讼调解与妇联调解对接工作,拓展了妇女儿童维权的新渠道。
 
  通过设立专门诉调对接合议庭,针对妇女儿童权益案件进行诉前、诉中及判前判后调解,在案件初始矛盾尚未激化的阶段快速调解纠纷,极大地节约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在妥善地处理各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此类案件对妇女儿童的影响,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志愿者进基层化解矛盾
 
  要想调解家庭矛盾,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员要充分发挥“家庭烦恼的倾听者,夫妻矛盾的化解器,道德法律的守护神,幸福生活的引路人”这些作用和功能。今年7月,铁岭市妇联组建了“百合家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那里的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员就做到了这些。
 
  据了解,调解工作室是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家庭矛盾纠纷调处、普法知识讲座等活动,引导妇女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以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稳定。
 
  铁岭市妇联有关负责人介绍,调解工作室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建了一支专业团队,本着党政所需、妇女所急、妇联所能的原则,重点帮助妇女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化解排查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为妇女提供家庭内部及邻里矛盾纠纷化解、信访维权、法律、心理、健康、家教等各项咨询服务。
 
  依托专业机构化解矛盾
 
  妇女“维权难”难就难在专业知识和人员的欠缺上,依托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和婚姻家庭指导机构人员,组织一支有爱心、懂专业的志愿者队伍,提升志愿者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是各级妇联的重要举措。对此,沈阳市皇姑区妇联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一边是热切渴望、信任妇联的弱势姐妹的需求,一边是乐于奉献、专业精通的女性专家,妇联穿针引线,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把需求和公益有效衔接起来。
 
  从2013年起,皇姑区在全区开展“姐妹牵手,幸福同行”巾帼志愿者行动。将律师、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就业创业指导师等女性专家和企业家吸纳到志愿者团队中,建立自助互助的“姐妹爱心联盟”。
 
  “姐妹爱心联盟”建立以来,以服务妇女姐妹为主要内容,组织专家志愿者下基层、进社区、访家庭,给维权女性提供零距离服务,实现了妇女维权工作的公益性和社会化。
 
  建立家事调解工作室化解矛盾
 
  为积极有效预防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命案,近日,本溪市妇联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家事调解工作中的优势,积极协调市综治办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发文(《关于印发〈本溪市家事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推动全市家事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按照文件要求,本溪市将依托乡(镇、街)综治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各乡(镇、街)建立家事调解工作室。
 
  调解工作室将行使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按照规范的工作流程,对婚姻家庭关系矛盾进行调解,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为家事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宣传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动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
 
  调解工作室设立了组织机构,负责调解工作室具体工作管理和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选聘一定数量懂政策法规、懂心理辅导、热心和擅长调解工作的家事调解员和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律顾问,确保辖区的家事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微”言论】
 
  要走出矛盾纠纷久治不绝的怪圈,必须按照权责统一、事权财权对称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罝中央与地方权力,形成中央与地方之间良好的利益分配格局。其次,要建立完善真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机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
  ——锦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李忠诚
 
  采取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及早发现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另外,有些矛盾的出现,确实是因为少数人违反了规定,甚至有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这样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该及时进行制止,依法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置。但在实际中,如果将所有信访事件一律看作违法行为,进而予以严肃处置,则严重侵犯了信访人的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不科学的严肃处置,只能使公民的信访渠道不畅,进而激化矛盾,或许能使信访的人数一时减少,可它却无法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甚至会诱发群体事件。
  ——锦州市太和区综治办 齐丽敏
 
  在各类的社会矛盾排查中,我个人认为家庭矛盾是最难排查的,中国人都是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很多问题隐藏在家庭内部,而且矛盾一旦爆发就是大问题。
  ——昌图县综治办 陈喜英
 
  我个人认为,应该通过预防、解决、追责相结合的方式,理顺基层体制,形成解决合力。预防,政府要建设法治政府,部门领导、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涉及群众利益问题,要综合评估,尊重百姓意见和感受。解决,要公正、合理,要信服。追责,对不依法行政造成的信访事件要追党纪、国法责任。
  ——沈阳市浑南区司法局五三司法所 王晖
 
  【评论】
  不要轻视“小矛盾”“小纠纷”
  □ 本报评论员
 
  人生病了就要及时医治,否则小病就有可能拖成大病,甚至很难再医治。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也是如此,贵在神速、有效,不容小视。
 
  纵观我省近期发生的几起命案,其背后的原因并不是无法调和的深仇大恨,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劝解,完全可以化矛盾于无形。
 
  当前,全省经济正处在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的关键时期,利益结构调整频繁,老百姓诉求多元,权利意识、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在提高。
 
  社会矛盾的大量出现并非是社会倒退了,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只有在不断化解旧矛盾又出现新矛盾的新旧交替中,社会才能实现发展。
 
  “善治病者,必医其受病之处;善救弊者,必塞其起弊之原。”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需要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关口前移,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只有积极主动在基层和源头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才能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
 
  很多基层矛盾都是由一些小事引发,没有及时发现,没有尽早解决,小病不治成大病。因此,化解矛盾要从大处着眼,用民主、法治手段构建治理体系;从小处着手,把苗头化解在“村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积小安为大安。
 
  实践证明,紧抓民生之本、解决民生之急、排除民生之忧,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
 
  法治是实现诉求的最佳路径。不管什么诉求,不管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只有通过合法渠道,运用合法手段,按照法律的程序,才能表达得更充分、更合理。公民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时,一定要多一些理性,少一点冲动;多一些明辨,少一些盲从,通过心平气和的表达、有理有节的沟通来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因此,要深入推进依法治省,必须让法治精神成为全民信仰,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让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意识和行为准则。
 
  要加强对社情民意新动向、新特点的分析,加强对各种风险的研判,才能思想敏锐、心中有数,努力做到“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
 
  要注重综合施策、协同发力,增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只有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才能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