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鞍山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鞍山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专利行政裁决案,首次进行“三合一”审判模式的探索。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行政机关旁听庭审。案件经庭审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原告于某某于2005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称为“排水器过压保护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于某某认为鞍山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制造并销售的排水器过压保护器侵犯其专利权,于2015年10月20日向鞍山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查处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经该局审查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因缺少“挡板”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认定鞍山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于某某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向沈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错误,从向鞍山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证据看,并不缺少“挡板”技术特征。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无事实依据,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重新审理。
鞍山市知识产权局辩称:该局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作出行政决定;该局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该局曾组织专家讨论,专家意见认为不构成侵权,该局予以采用。
鞍山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合法公正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缺少挡板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于某某也在申请书中认可本公司产品缺少专利的一些功能。
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记者了解到,沈阳中院以高效解决纠纷为导向,遵循知识产权司法规律,积极推进符合实际情况的“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即涉及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实行“三合一”模式,有利于有效保护执法的统一,有益于统一裁判标准。